關于發布《杭州勞動爭議網QQ群公約》的通知
《杭州勞動爭議網QQ群公約》已經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1日起施行。
仲和法律辦公室
2015年11月1日
杭州勞動爭議網QQ群公約
第一條 為了營造良好的勞動爭議交流、討論平臺,方便更多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有限的群空間交流、探討勞動爭議,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建設法治中國,與群成員共同制定本公約。
杭州勞動爭議網QQ群號為85088402,以下簡稱群。
群成員,是指包括群主、管理員在內的全體成員。
新加入和已經在本群的群成員,視為同意嚴格遵守本公約。不同意遵守本公約的群成員應當退出本群。
第二條 群成員不得在群(聊天、相冊、文件、視頻、語音、公告、直播間、活動、投票等應用)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條 群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群主應當設置為管理員:
(一)杭州地區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HR、仲裁員、監察員、法官,以及熟悉杭州勞動爭議的其他人員;
(二)群成員向群主申請或者群主向群成員邀請;
(三)申請和被邀請的群成員自愿;
(四)不超過可設置的管理員人數上限。
第四條 管理員(群主)的任務:
(一)依照本公約第五條、第六條添加/刪除群成員、修改群資料、刪除上傳到群共享的文件、刪除相冊/相片等;
(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在每周解答群成員的勞動爭議詢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員(群主)不允許加入本群:
(一)未對加群目的回答的;
(二)對加群目的以“朋友介紹”、“我朋友告訴我這個群的”、“我想進群”、“交流”、“老大加我”、“群主加我”等答非所問的;
(三)QQ(昵稱、資料、相冊、空間)含有貸款、致富、交友、招聘等廣告信息的;
(四)曾被依照本公約第六條第一款移除的。
群主負責審核本條第一款,審核通過后,可以允許加入本群。
第六條 群成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員(群主)應當立即移除:
(一)符合本公約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群(聊天、相冊、文件、視頻、語音、公告、直播間、活動、投票等應用)發布一次可執行文件、推銷商品(服務)等廣告信息的;
(三)在群(聊天、相冊、文件、視頻、語音、公告、直播間、活動、投票等應用)發布二次字數在100字以上的非勞動爭議信息,或者在12小時內10次發布非勞動爭議信息的;
(四)在群(聊天、相冊、文件、視頻、語音、公告、直播間、活動、投票等應用)發布二次含有招聘、求職信息的;
(五)在群(聊天、相冊、文件、視頻、語音、公告、直播間、活動、投票等應用)發布三次含有非勞動爭議鏈接、非勞動爭議圖片的。
以上(三)(四)(五)發布違約信息的,可以適當禁言。
以上不包含在抗震救災等時期為了呼喚、傳播正能量,而發布的信息。
第七條 當群成員人數達到90%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群成員應當主動退出群,管理員(群主)也可以通知移除:
(一)勞動爭議已經解決的;
(二)自己明確放棄權利的;
(三)加群時間超過10個月的;
(四)加群長期不交流、不探討的;
(五)用人單位住所地或勞動關系履行地,非杭州地區的。
依照本公約第七條第一款主動退出和移除的群成員,可以隨時加入。
第八條 管理員未完成本公約第四條任務的,群主應當取消管理員資格。
管理員違反本公約第六條第一款的,群主應當立即移除。
群主違反本公約第六條第一款的,應當解散本群。
第九條 免職條款聲明:
(一)因不可抗力或本群不能控制的原因(含騰訊系統升級和維護)而造成的網絡服務中斷、數據丟失或其他缺陷;
(二)群成員在本群發布對單位及其他個人等的投訴信息,并由此產生爭議和糾紛的;
(三)群成員在本群發布個人或他人的侵權信息,并由此產生任何糾紛和傷害的;
(四)群成員使用出現在本群的QQ號碼等信息;
(五)群成員及其管理員(群主)交流、探討的問題僅供群成員參考,不代表杭州勞動爭議網意思表達。
第十條 本公約自2015年1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