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0〕1號
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0〕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直機關,各人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事(人事勞動)廳(局)、編委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領導提出的確保工資按時發放的要求,深化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強人員編制、工資基金管理,減少工資發放中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財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制定了《行政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暫行辦法》,擬從今年7月1日起在全國各地行政單位推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管理辦法,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各地在試點中已經對教師及事業單位統一發放工資的,應繼續實行;能夠在7月1日實行教師工資統一發放的,應與公務員工資統一發放同步實行;來不及實行的,應在保證公務員工資按時發放的同時保證教師工資按時發放,并積極做好在10月1日教師工資統一發放的準備工作。關于在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發放工資的辦法將另行制定。
財政部
人事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00年6月21日
行政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財政支出管理改革,適應建立公共財政管理體系的要求,做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準備工作,建立人員和工資計劃與預算撥款相結合的制約機制,加強人員編制、工資基金管理,減少工資發放中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預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一發放工資是指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工資資金由財政部門委托代發工資銀行直接撥付到個人工資賬戶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統一發放工資實行“編制部門核準編制、人事部門核定人員和工資、財政核撥經費、銀行代發到人、及時足額到位”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財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庫,加大支出結構的調整力度,強化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在經費安排上保障納入財政統發范圍的人員工資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五條 統一發放工資的人員范圍為: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有關人民團體的所有由財政供養的編制限額內的正式職工。
第六條 統一發放的工資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標準。
第三章 主管部門職責
第七條 各級編制部門負責審核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的各單位的性質、行政編制、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及機關工勤人員編制數。
第八條 各級人事部門負責審核納入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和工資,完善工資基金管理臺賬,建立人員和工資數據庫。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按照人事部門核準的實有人數和應發工資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建立工資預算檔案,并負責與代發工資銀行簽訂服務協議,把資金分解支付到個人。
第四章 工資發放程序
第十條 各單位根據編制部門和人事部門的有關要求按規定時間提供單位人員編制、實有人數和工資標準及代扣款項等數據,分別報編制部門和人事部門審核。代扣款項是指國家政策規定必須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等款項,其他應由個人繳納的款項不列入代扣項目。
第十一條 編制部門對單位報來的人員編制數進行審核后分送財政部門和人事部門;人事部門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人員和工資計劃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審核各單位所報人員和應發工資額,送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人事部門核定的各單位行政編制內的實有人員和工資額,按照預算科目分類生成發放工資匯總表,計算代扣款項,列出工資發放清單。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代發工資的銀行,與銀行簽訂代發工資合同,并根據工資發放清單將工資款項撥付代發銀行。代發工資銀行一般應為國有商業銀行。
第十四條 代發銀行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工資款項后,按財政部門工資發放匯總清單中實發工資數額將工資分解發放到個人工資賬戶,并根據其所列代扣款項分別將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劃入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同時為各單位出具工資明細表,并負責為個人提供工資單。
第十五條 各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工資發放清單,按照有關會計規定登記入賬。
第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單位發生增人增資、減人減資、正常工資變動及津補貼變化等情況,要在變動當月規定日期以前匯總報人事部門審核;人事部門在當月規定日期以前將審核后的變化情況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向代發銀行提供變動后的下月工資發放清單。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為了加強財政部門對資金的調度,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各級財政部門可在國庫開設“工資資金專戶”,并根據核定的年度工資預算按月分款、項、目填列用款計劃,將工資資金逐月按進度從國庫預算資金賬戶和財政專戶中劃撥到“工資資金專戶”。對財政可用財力不足以確保工資發放的地區,上級財政部門的轉移支付、財政補貼等資金,應先調入“工資資金專戶”,用于工資發放。
第十八條 職工工資實行統一發放后,各級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人事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要在編制范圍內嚴格控制人員增長,規范工資管理,凡屬超編制或超計劃增加的人員和工資,一律不得納入統發工資的范圍。
第十九條 各單位職工工資實行統一發放后,其預算指標仍按原渠道下達到單位。各單位要按月記賬,年底,將全年發放工資總額與其他預算撥款一并匯入單位決算上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每季度終了,各單位、代發銀行、財政部門、人事部門要將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對賬,以確保工資發放準確無誤。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要求如實提供人員工資資料及變動情況,接受財政部門、人事部門、編制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單位上報人員數字及標準不實及對于退(離)休、退職、開除、死亡等人員變動情況不及時上報,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并按損失額扣發單位公用經費。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人事部門、編制部門按各自職責加強對統一發放工資工作的監督,健全考核、監督、約束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工資統一發放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代發銀行要按照財政部門提供的工資發放清單及時準確地將工資發放到個人賬戶上,并提供工資明細表。對于銀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財政部門按照合同規定終止其工資發放業務,另行選擇其他代發銀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事業單位的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是否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