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國家計委關于對部分行業、企業實行工資控制線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6〕198號
勞動部、國家計委關于對部分行業、企業實行工資控制線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6〕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計(計經)委,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更好地調節工資分配關系,針對當前工資分配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經研究決定,自1996年起國家對部分行業、企業實行工資控制線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資控制線辦法的內容
工資控制線辦法,是對職工工資水平偏高、增長過快的行、企業采取的一種階段性從緊調控工資總額增長的具體措施。它的主要內容是:控制職工工資水平偏高、增長過快的行業的工資的發放;對部分行業(部門)、企業工資總額發放增長速度實行上限控制;調節行業、企業職工工資水平,逐步協調工資分配關系,緩解分配不公。
二、工資控制線辦法的實施對象
1996年,國家暫以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達到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180%以上的國務院各部門(含國務院直屬總公司,下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為實施對象。
各地區對地方部門和企業工資控制線的實施對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根據本地區重點行業、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工資控制線的水平
工資控制線的水平,要根據實施對象的職工平均工資與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差距、經濟效益完成情況等相關因素區別確定,其年度貨幣工資總額增長速度要低于全國企業貨幣工資總額計劃增長速度。
四、工資控制線的制定
勞動部、國家計委于每年4月底以前,針對國務院所屬部門、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出并確定年度工資控制線的實施對象及控制線水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和計劃部門,要依照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結合本地區重點行業、企業的情況,提出并確定本地區工資控制線的實施對象及控制線水平。
工資控制線的制定過程中,相關部門、企業須據實提供企業職工工資水平、人工成本、經濟效益完成情況等有關的資料,數據。
五、工資控制線辦法的實施與管理
勞動部、國家計委全面負責工資控制線辦法的實施與管理,對地區實施工資控制線辦法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和計劃部門負責本地區各部門和地方企業工資控制線辦法的實施與管理,并對本地區范圍內實行工資控制線辦法的中央企業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實施工資控制線辦法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必須切實加強對所屬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在國家確定的工資控制線內,將年度工資總額計劃逐級分解落實到所屬企業,同時抄送勞動部及企業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其中,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部門、企業,其工資總額的發放要控制在上級下達的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內,掛鉤提取的工資額大于工資計劃額時,大子部分留作工資儲備金,用于以豐補欠。
從1996年6月起,實行工資控制線辦法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由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企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進行審核簽章(在京的全國性公司、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專業銀行總行的《手冊》,仍按勞綜司函〔1995〕6號的規定,由勞動部審核簽章)。
國家通過采用企業自查、勞動行政部門重點檢查和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等方法,對工資控制線的落實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對超過工資控制線發放工資的部門、總公司、企業,要按照《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部發〔1995〕218號)的有關規定,視超工資計劃情況給予經濟處罰或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勞動部
國家計委
19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