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238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238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轉來的《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請示》(浙勞社勞薪〔2001〕23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