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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統字〔2025〕30號
2025-03-26

國家統計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統字〔2025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為加強統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完善統計人才評價工作機制,更好地適應統計工作高質量發展要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人事部關于印發〈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統字〔1995〕4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90號)同時廢止。


國家統計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5年3月26日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統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客觀科學公正評價統計專業人員,激發統計專業人員創新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統計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英文名稱為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in Statistics。

第四條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和考試安全風險防控。

國家統計局負責建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負責組織擬定考試大綱、考試命審題、考試閱卷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置、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免予考試政策和國際互認政策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專業設置、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標準等,會同國家統計局研究制定其他統計專業技術資格政策,開展考試質量評估,不斷增強考試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六條 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成立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人事司,承擔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統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初級、中級、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應屆畢業生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作為符合相應學歷條件,報名參加當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八條 凡具備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以上學歷,均可報名參加初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并取得初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6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4年;

(四)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且取得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2年。

第十一條 取得經濟、會計、審計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高一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具有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和業績條件,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級以上職稱,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2年,可以視作符合上述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和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相對固定的全國統一合格標準。

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統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有關科目的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人才需求狀況,確定本地區本年度參加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的使用標準。

第十三條 初級、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作的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包含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共同用印,電子證書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專用電子印章。

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的,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達到單獨劃線地區合格標準的,在證書載明的區域內有效。

第十四條 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合格標準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統一制作并用印的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的,在全國范圍有效。達到單獨劃線地區標準的,在合格證明載明的區域內有效。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的統計專業人員取得合格證明,自考試合格之日起,5年內可以參加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達到當地當年度使用標準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計部門發布通知,可以參加當地當年度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五條 統計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獲得初級、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即具備助理統計師、統計師職稱。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并通過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即具備高級統計師職稱。

第十六條 統計專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統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取得準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對應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符合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正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符合高級統計師職稱申報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的,可直接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

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符合相應的學歷、年限條件,可對應初級或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報考高一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可以參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公務員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合格證明,后續首次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的,自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之日起5年內可以參加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級、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證書效用等同。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有效期按照本規定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統計考辦)委托中國統計學會負責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管理,包括專家庫管理、考試命審題、試題試卷管理、擬定考務工作制度規范、考試的組織協調、考試結果分析及對各地考務工作進行具體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計部門按照現行職責分工承擔本地區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規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條 全國統計考辦負責組織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考和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計部門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初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統計學和統計法基礎知識》《統計專業知識和實務》2個科目,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統計工作實務》2個科目,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高級統計實務與案例分析》1個科目。

第四條  獲得應用統計專業碩士的人員報名參加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以免予考查《統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科目。

第五條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初級、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應試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六條  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一般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考場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港澳臺居民、軍隊人員、外國籍人員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中考高考定點學校或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

第八條  考試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包括上繳中央財政的考務費和補償當地組織實施成本的考試費,一般由當地承擔考務工作的機構向應試人員收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收支管理;中國統計學會執收考務費匯繳至中央財政。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中國統計學會具體組織專家擬定考試大綱,全國統計考辦審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定后發布。有關單位可以按照考試大綱要求組織編纂考試用書。

中國統計學會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具體組織專家開展考試命題、審題并審定試卷,規范工作流程,對考試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堅持回避原則和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命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當年的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一條  積極利用新技術方法提高考試工作信息化、規范化水平。按照安全、科學、高效的原則,中國統計學會具體組織考試閱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試數據安全和閱卷結果科學,采取適當方式公布考試結果。定期開展考試結果分析,及時將分析結果應用到大綱修訂、考試命題等工作中,提升試題試卷質量。

第十二條  考試試題試卷、考試相關工作等的涉密等級按照國家保密相關規定確定。各級考試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考試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和考試舞弊。

第十三條  參與考試組織的考試實施機構、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工作規范。

第十四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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