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5〕5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退職人員,下同)死亡后遺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27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75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父母、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95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撫養的子女,以及新中國成立后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550元。
二、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360元。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本次調整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