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 杭人〔1993〕206號
杭州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
杭人〔1993〕206號
市級各單位,各縣(市)、區人事局:
現將浙人才〔1993〕54號和人事部人調發〔1992〕18號《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對被辭退人員申請保留干部身份,須由新接收單位,填寫《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和對當事人的考核意見,攜帶《辭退證明書》和《辭退費發放證明》到保留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辦理。
杭州市人事局
1993年6月11日
浙江省人事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浙人才〔1993〕54號
各市、地、縣(市、區)人事局(勞動人事局),省直各單位人事處(干部處):
現將人事部人調發〔1992〕18號《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后,其原有全民干部身份,可按下列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一)因單位撤并、減員、遷移外地等客觀原因而無法安排或不愿隨遷被辭退的,在一年內到全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鄉鎮企業、區街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民辦科研實體、社會公益事業、農林牧副漁業等單位工作,可保留其全民干部身份。
(二)經單位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內尚不能完成崗位任務的;違犯工作紀律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的,及其他因本人原因辭退的,在一年內到上述(一)款所列單位工作,如基本符合干部條件的,經代管其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審定后,可保留其全民干部身份。
(三)對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賄、受賄、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已不具備干部條件的,不再保留其全民干部身份。
(四)被辭退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或到私營企業工作以及屬本條(一)、(二)兩款情況被辭退后滿一年仍找不到接收單位的,或被新單位接收后再次被辭退的,不再保留全民干部身份。
二、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后,重新參加工作的,其辭退前的工齡可與重新參加工作的工齡合并計算。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前已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仍可予以保留。新接收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重新聘任。
三、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后在一年內被用人單位接收的,由代管其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負責其干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干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干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被辭退人員應將原領取的辭退費扣除待業期間本人每月標準工資部分外,如數交給代管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
四、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及有關事宜,由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新接收單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按有關規定管理。省屬單位(含部屬在杭單位)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及有關事宜,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附件:
1、辭退證明書
2、辭退費發放證明
3、被辭退人員干部身份證明書
4、被辭退人員接收函
5、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
6、工資轉移證
浙江省人事廳
199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