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仲裁委關于印發調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范圍的通知
杭勞人仲〔2023〕9號
各區、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經研究,現將《關于調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范圍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3年7月14日
關于調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范圍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方便當事人就地就近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的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杭州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杭州市區范圍內的市直屬國有控股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在杭州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各區、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下案件:
(一)區、縣(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除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爭議案件外的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特殊情形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
(一)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外省、市用人單位在我市用工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其所在區、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上述所稱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即勞動者提供勞動場所的行政區域.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實際辦事機構所在地。
四、仲裁受理實行首問責任制
勞動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實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跨區域受理的意見〉的通知》(浙勞人仲〔2017〕6號)之規定預受理,不得推諉,
五、管轄爭議
(一)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報請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
會指定管轄。
(二)各區、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及時報請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對上述報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指定管轄決定。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調整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杭勞裁發〔2008〕]3號)同時廢止。
七、本通知施行前,各仲裁委員會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且尚未審結的案件,繼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