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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71號
2023-12-29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7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2月29日




浙江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一、為更好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和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62號),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指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主要用于開展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知識和相關政策宣傳活動,包括媒體宣傳、公益廣告、知識競賽、宣傳品制作或購買、工傷預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主要用于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知識、政策、技能、案例培訓和相關資料制作、購買以及開展培訓必要的前期調查人工費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科學規范、審慎穩妥、注重實效的原則。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各地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合理使用工傷預防費,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總工會等部門成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的職責是研究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遴選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審議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等工作,確保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依法合規。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近一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傷害類別等情況,運用工傷保險數據分析,統籌提出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的建議,經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確定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于每年5月底前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及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本地區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于每年6月底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牽頭申報,鼓勵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帶動本行業中小微企業共同申報實施工傷預防項目。

七、申報單位申報工傷預防項目時,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的實施方式和實施周期,提供項目費用測算依據,設定具體績效目標,并提交相關材料。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周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周期超過1年的,應當列明項目各年度的費用預算和績效目標。

八、建立工傷預防專家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推薦的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負責在工傷預防項目遴選中提出評審意見、在項目評估驗收中提供技術支撐并提出評估意見等。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工傷預防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無從業領域違法違規記錄;

(三)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九、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委會(三人及以上的單數,其中一人須為財務管理人員),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工作重點,按照輕重緩急原則,綜合考慮項目的針對性、可行性、方案完整性、費用測算和績效目標設定的合理性等情況,對參加遴選的工傷預防項目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委會可采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和集中答辯等方式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委會的評審意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計劃,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示確定后書面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十、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區工傷預防項目編制工傷預防費支出計劃,于9月底前將工傷預防項目計劃上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意見,結合全省基金收支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和經費預算,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入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基金支出預算。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于每年預算批準后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

十一、列入預算的工傷預防項目,按照“誰申報、誰負責”的原則,可直接實施、委托實施。

(一)直接實施。具備項目直接實施條件的工傷預防項目,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組織實施,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二)委托實施。不具備項目直接實施條件的工傷預防項目,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參照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和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及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予以實施,由委托方(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申報項目的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申報項目的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經申報項目的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研究后,可協議確定服務機構。

十二、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兩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硬件設備、信息技術等服務保障條件;

(三)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十三、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有關單位應共同推進項目順利實施并加強全流程監管: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跟進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確保項目按照服務協議或服務合同有效開展。

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活動,提供高質量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指導項目按照相關規定以及服務協議或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

十四、工傷預防項目實行績效管理,堅持獎優罰劣,在項目實施中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完成。績效管理的主要指標是:項目實施完結后跟蹤回訪3個月以上,企業高發、頻發工傷事故應得到明顯控制,工傷事故發生率應較項目實施前一年下降10%以上且無因安全生產原因導致的工亡等重大工傷事故發生。

十五、工傷預防項目完成后15日內,實施項目的社會組織或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自評報告;

(三)宣傳培訓通知、邀請授課函件或者有關批件、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表;

(四)招投標材料、影像、原始明細單據和電子結算單憑證、培訓教材和課件;

(五)其它需要的材料。

十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會同申報單位及時組織評估機構或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實施周期超過1年的,在項目中期應對項目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項目中期評估報告。

十七、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不得作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依法依規開展評估驗收,客觀如實反映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

十八、評估驗收采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等方式,對照實施內容及績效目標進行綜合評價。評估驗收報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評估驗收結論等內容。評估驗收結論作為工傷預防項目費用結算的重要依據。

十九、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社會組織或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支付費用總額30-70%的預付款。項目完成并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項目服務協議(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二十、申報工傷預防項目的單位參照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要求,負責工傷預防項目實施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項目實施資料包括反映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的資料、項目的全部產品和創意等。資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二十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所轄范圍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二十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三、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自簽訂服務協議(合同)之日起,定期向協議(合同)單位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自覺接受協議(合同)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在其所實施項目的單位、現場對工傷預防項目信息進行公示。

二十四、工傷預防咨詢專家應簽訂評審評估承諾書,對本人的評審評估意見負責,在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獨立、保密、回避和廉潔的規定。專家違反規定的,其評審評估意見無效并取消其工傷預防咨詢專家資格。

二十五、工傷預防費專款專用,嚴禁用于規定支出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的核查。各相關部門應依法履責,對于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十六、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七、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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