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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23〕62號
2023-11-27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23〕6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持續保障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等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全省統一工傷保險政策為核心,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基礎,以基金監管為約束,以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為手段,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為依托,建立公平、規范、高效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全省參保范圍、費率政策、繳費基數和待遇標準統一,確保基金長期平穩運行。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政策標準。

1.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各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為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符合條件的上述各類參保人員,其工傷保險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名冊或參保人員增減表次日起生效。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并嚴格落實“先參保、后開工”制度和動態實名制管理。

2.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完善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調控機制。從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按國家標準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省級統籌前,各地執行的基準費率高于以上標準的,仍執行原費率;省級統籌前,各地執行的基準費率低于以上標準的,統一按以上標準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暫不作統一要求,待2024年省級統籌實施一段時間后,視情適時進行調整。全省統一調整前,各地應合理確定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基金收支缺口較大地區可申請上調當地基準費率。當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于9至12個月支付水平時,可采取適時調整基準費率等措施。費率管理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用人單位應據實申報參保對象月繳費工資,月繳費工資按參保對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參保對象,當年月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繳費工資上、下限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及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3.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全省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及相關管理辦法,統一裁量尺度。加大指導和監督力度,探索工傷認定實時在線監督和勞動能力智能輔助鑒定,建立疑難案例會商聯動機制。推動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異地委托合作。鼓勵各地引入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工傷認定調查、經辦服務等輔助性工作。

4.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及標準按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或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轉外治療或康復所需交通食宿費等待遇支付標準嚴格按照《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全省統一輔助器具配置范圍和標準,相關范圍和標準由省人力社保廳另行制定。工傷保險待遇中涉及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上年度全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標準執行。針對工程建設項目工資收入分配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適當參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二)統一基金管理制度。

1.統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的各項收入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各級稅務部門按月征收工傷保險費并繳入省級國庫,省財政廳負責定期劃撥至省級財政專戶,其中寧波市按月征收的基金于當月20日前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利息收入等其他項目收入,由市縣財政部門定期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待遇等支出情況,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按月逐級申報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并匯總全省支出用款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審核后撥付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轉撥至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出。市縣突發大額支出或預計支出戶余額不足支出時,可提出緊急請款申請。

2.統一基金累計結余管理。市縣基金累計結余由省統一調撥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動用。2023年底,市縣基金支出戶可按照不超過上一年月平均支出5%的額度預留周轉金(不足100萬元的可按100萬元預留)。扣除周轉金后的基金累計結余中,活期存款全額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時劃入省級財政專戶。省級結余不足支付時,按同等比例從市縣未上繳結余中調取資金備付。市縣應做好基金中暫付款、暫收款、借入款項等清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清理的,由市縣負責繼續收回或支付。根據統一安排,對實行省級統籌前市縣基金累計結余進行核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實施基金省級調劑制度,省級調劑金不再保留,結余資金全額并入全省基金。

3.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基金收支預算。從2024預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廳及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省財政廳審核并匯總編制基金全省預算,其中基金收入預算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稅務局共同編制。預算草案報省政府并經省人大批準后執行。規范預算編制方法,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傷保險政策調整、基金支出項目及標準、歷年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基金結余等因素,合理確定收支預算。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稅務局和寧波市稅務局每年按照基金預算,結合各地工作實際,下達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計劃。加強基金收支監督管理,壓實市縣政府主體責任,嚴格規范收支項目、標準和范圍,嚴禁違規調整支出項目或擴大支出范圍,確保基金應繳盡繳、支出合規。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監督等實施全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健全工傷預防費預算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預算。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等單位另行制定。

(三)統一經辦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

1.統一經辦管理服務。進一步理順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制,加快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一體化。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制定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服務機構協議文本,實現全省服務事項、標準、流程統一規范。加強經辦機構隊伍建設,合理調配專業人員力量。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搭建線上、線下多元化服務平臺,大力推進網上辦、掌上辦,提升經辦服務質量和便民化水平。

2.統一信息系統。完善適應省級統籌的省級集中信息系統,支持線上全流程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事項全省聯網通辦,及時反饋、回流各地收支數據,實現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監管數字化。加強工傷醫療管理,加快實現工傷醫療費聯網結算和智能監控,積極推進“工傷一件事”全流程改革和智能化辦理,加強社會保障卡在工傷保險領域的應用。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積極推進工傷保險數據分析應用,全面提升工傷保險精細化管理水平。

(四)強化風險防控。

1.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系。加強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強化從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申領核發等環節向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及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等領域延伸的全鏈條防控。加強基金安全監管,特別要針對工程建設項目應保未保、動態實名制落實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加大核查整治力度,實現有效精準監管。防范職務犯罪和欺詐騙保,化解基金安全風險。嚴格落實社保基金要情報告制度,以“零容忍”態度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2.加強內控管理。健全內控管理制度,堅持崗位不相容的原則,確保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高風險業務初審、復核、審核人員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辦,杜絕一人多崗。完善信息系統防控功能,嚴格系統權限控制,加強政策性規則、邏輯性規則校驗,實現業務經辦全流程管控。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加強跨部門、跨險種數據篩查比對,強化基金風險預警。

(五)強化責任落實。

1.建立責任分擔機制。省政府承擔全省基金管理和待遇發放主體責任,市縣政府履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費率浮動調整、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以及工傷預防康復、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經辦管理服務、基金監管、資金落實等方面的工作責任,切實保證開展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等工作必要的經費支出。堅持責任分級負責、缺口合理分擔的原則,綜合考慮各地基金收支情況、工傷發生情況等因素,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責任分擔機制。責任分擔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2.建立績效考核機制。按照“基金上統、管理下沉”要求,建立統一的工作績效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重點對參保擴面、基金收支、待遇發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經辦服務、基金監管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堅持效果導向,強化結果應用,將考核評價結果與責任分擔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認識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落地。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稅務局等有關單位要結合工作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指導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要增強工作預見性,認真研判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政府。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8〕124號)同時廢止。我省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今后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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