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的公告
根據上級法院優化行政案件管轄工作要求,結合本市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經研究并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同意,決定在本地區實施行政訴訟案件“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當事人選擇異地管轄為補充”的管轄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案件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當事人選擇異地交叉管轄為補充。
二、下列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屬地管轄,不實行異地交叉管轄:
(一)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二)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搬遷引發的征收決定、補償決定、行政協議、行政強制、行政賠償、政府信息公開、不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等行政案件;
(三)涉及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引發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賠償、政府信息公開、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適宜適用異地交叉管轄的行政案件。
三、區、縣(市)人民政府作為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實行異地交叉管轄,但存在第二條所列情形的除外。原告起訴時可以按照本方案確定的對應法院(見附表),選擇異地交叉管轄。
四、異地交叉對應管轄法院,由本院根據有利于公正審理、方便訴訟的原則,綜合審判力量情況等因素確定,并適時進行調整。
五、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2024年1月1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