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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修改《杭州市地鐵乘車規則》《杭州市公共汽電車乘車規則》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交發〔2023〕88號
2023-12-11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修改《杭州市地鐵乘車規則》《杭州市公共汽電車乘車規則》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交發〔2023〕88號


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市地鐵集團、市公交集團:

為貫徹落實“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守住公共交通安全生產底線,我局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及《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定要求,并參考《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公布<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關于公布 <鐵路旅客禁止、 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等文件,組織對《杭州市地鐵乘車規則》(杭交發〔2021〕101號)《杭州市公共汽電車乘車規則》(杭交發〔2021〕100號)部分條款進行如下修改:

一、對《杭州市公共汽電車乘車規則》(杭交發〔2021〕100號)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第二款“乘客禁止攜帶充氣氣球等影響公交運營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攜帶風箏、自行車、滑板車、無人機等物品應有安全包裝,不得影響公交運營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修改為“乘客除本人使用的無障礙用途電動輪椅外,禁止攜帶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的各類代步工具,包括電動自行車(含折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及上述各類電動車電池;禁止攜帶充氣氣球等影響公交運營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攜帶風箏、自行車、滑板車、無人機等物品應有安全包裝,不得影響公交運營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二、對《杭州市地鐵乘車規則》(杭交發〔2021〕101號)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條“乘客禁止攜帶充氣氣球等影響地鐵運營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攜帶風箏、自行車、滑板車、無人機等物品應有安全包裝,并不得影響地鐵運營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修改為“乘客除本人使用的無障礙用途電動輪椅外,禁止攜帶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的各類代步工具,包括電動自行車(含折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及上述各類電動車電池;禁止攜帶充氣氣球等影響地鐵運營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攜帶風箏、自行車、滑板車、無人機等物品應有安全包裝,并不得影響地鐵運營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2.第十四條第七款“(七)在車站或列車內騎行平衡車、電動車(不包括電動輪椅)、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修改為:(七)除無障礙用途或執法用途外,在車站或列車內使用各種代步工具(含自行車、滑板車、溜冰鞋等)。

本決定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地鐵乘車規則

2.杭州市公共汽電車乘車規則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12月11日




杭州市地鐵乘車規則


第一條 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進入地鐵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的人員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乘客進入地鐵車站和乘坐地鐵時應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票務、安全、防疫等規定,接受、配合地鐵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檢查,共同維護乘車秩序和車站安全,并注意車站的運營通告。

對經勸告仍不配合檢查、攜帶疑似危險品或未按規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人員,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四條 乘客持有效車票乘車,應在規定時限內離開收費區,出閘超過規定時限時按無效車票補交票款;乘客超程乘車的,應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第五條 乘客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的,按照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

乘客以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含)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條 成年乘客可免費帶領身高不足1.3米的兒童乘車。

第七條 乘客搭乘自動扶梯時,應緊握扶手帶,照顧好同行的兒童和老人,不得倚靠扶梯,不得多人擠站在同一階扶梯,不得在扶梯上奔跑、打鬧,不得在運行的扶梯上逆行,不在出入口滯留。

第八條 乘客使用垂直電梯時,應先下后上。使用輪椅、手推車、嬰兒車或攜帶大件行李以及行動不便的乘客應乘坐垂直電梯。

學齡前兒童應在成年人陪同下搭乘垂直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第九條 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當在其監護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下進站乘車。

第十條 乘坐地鐵時應先下后上,排隊候車。車廂擁擠時背包向前,文明禮讓。

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的乘客,優先入座照顧專用座位。乘客應提倡尊老愛幼、文明乘車的美德,主動給有需要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體積不得大于0.15立方米,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并不得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第十二條 為保證乘車安全,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

(一)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及其他違禁品、管制物品;

(二)犬只、活禽等可能影響他人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小型寵物如烏龜、金魚等且自備裝運容器的除外);

(三)易燃性、有嚴重異味、外表尖銳或者其他易污染、損壞設施、易損傷他人的物品;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第十三條 乘客除本人使用的無障礙用途電動輪椅外,禁止攜帶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的各類代步工具,包括電動自行車(含折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及上述各類電動車電池;禁止攜帶充氣氣球等影響地鐵運營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攜帶風箏、自行車、滑板車、無人機等物品應有安全包裝,并不得影響地鐵運營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第十四條 乘客應自覺保持地鐵車站、車廂內的環境衛生,維護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車站內擺攤設點,擅自在車站內進行商業宣傳拍攝,擅自在車站或列車內從事兜售或派發物品、報紙、廣告、宣傳品,以及掃描二維碼等推銷行為。

(二)在列車內飲食,編結針織品;

(三)在車站或列車內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

(四)在車站或列車及其他地鐵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物品等;

(五)一人同時占用多個座位,踩踏車站或車廂內座席;

(六)在車站或列車內袒露身體、躺臥、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等;

(七)除無障礙用途或執法用途外,在車站或列車內使用各種代步工具(含自行車、滑板車、溜冰鞋等);

(八)在車站或列車內大聲喧嘩、嬉戲、懸吊、打鬧、打架、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等行為;

(九)在車站或列車內操控移動、滑翔、飛行的玩具模型、無人機及其他物品,施放風箏等;

(十)影響地鐵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上車的乘客在車門兩側候車,下車的乘客從車門中部下車;候車時,禁止倚靠站臺門;上、下列車時,應注意站臺間隙;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車門和站臺門;列車車門蜂鳴器響、車門及站臺門警示燈亮時,乘客不得強行上、下車;車到終點時,乘客應帶齊行李物品全部下車,嚴禁在車廂或車站內逗留。

第十六條 乘客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擅自動用緊急或安全應急裝置。

乘客應正確使用地鐵車站的自動售檢票機、自動扶梯及其他設施、設備。因乘客不當行為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十七條 遇地鐵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乘客應配合運營單位臨時限制客流的工作。

第十八條 在地鐵范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時,乘客應保持冷靜,服從車站工作人員的指揮,配合應急處置。需要緊急疏散時,乘客應在工作人員的指引或廣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九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地鐵工作人員反映,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服務。

第二十條 乘客因自身健康問題或故意、過失造成自身傷害事故等情形,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地鐵運營損失或傷害他人的,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車站或列車內發現周邊乘客有暈倒、抽搐等突發情況時,鼓勵乘客間開展互助,同時主動、及時聯系工作人員,并視情況撥打120急救電話。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乘客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救助人因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等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乘客違反本規則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勸離。乘客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和《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地鐵乘客規則》廢止。




杭州市公共汽電車乘車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維護乘車秩序和行車安全,保障乘客和公共汽電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結合杭州公交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乘坐公共汽電車的乘客,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乘客應自覺在站臺上排隊候車,按照先下后上順序上下車。乘坐區分上下客車門的車輛時,依次從前門(上客門)上車,并往后門移動,到站后從后門(下客門)下車。

公共汽電車在運行途中,因故不能繼續行駛時,乘客要聽從駕駛員的安排,不得自行開啟車門強行上下。公共汽電車至終點站后,乘客應全部下車。下客站不得上車。

第四條 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的乘客,優先使用照顧專用座位。乘客應提倡尊老愛幼、文明乘車的美德,主動給有需要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五條 公共汽電車行駛中,乘客不得進入駕駛區域,不得與駕駛員談話或催促駕駛員趕路,不得做出任何妨礙駕駛和危及行車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在其監護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車。

第七條 公共汽電車工作人員根據治安安全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規定對上車乘客的攜帶物品、防疫措施、健康證明等進行檢查,乘客應當積極配合、主動接受檢查。

對經勸告仍不配合檢查、攜帶疑似危險品或未按規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人員,應拒絕其上車。

第八條 乘客上車應自覺支付車費或主動出示本人有效乘車憑證,并配合查驗。上車前應自備相應零錢,自取車票,不得使用假幣、不能流通的殘幣支付車費,任何乘客不得收取他人車費。乘車憑證按規定的地域、期限、線路、時段、人員適用,不得冒用他人乘車憑證。

乘客經付費閘機付費后進入實施同臺免費換乘的BRT站臺乘車,不得直接進入站臺。

乘坐分段計價的公交線路上、下車時漏刷卡或掃碼的,按線路最高票價補扣,能證明乘坐線路的除外;投幣支付的,上車時應主動告知駕駛員目的地站點,按照相應金額投幣。

第九條 成年乘客可免費帶領身高不足1.3米的兒童乘車。

第十條 車輛在中途因發生交通事故、客傷事故或車輛故障不能繼續行駛時,乘客可免費改乘同線路同方向營運車輛。

第十一條 乘客應注意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嚴防被盜,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礙通道及其他乘客通行。

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總重量不超過15千克,或體積不超過0.064立方米,或占地面積不超過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超過免費攜帶標準的,應按此標準的倍數支付相應倍數的車費。重量超過50千克或體積超過0.125立方米,或占地面積超過1平方或長度超過2米的行李物品不得攜帶乘車。嬰兒車、殘疾人使用的輪椅、導盲桿等必要扶助工具不受該限制,但不得影響他人。

第十二條 為保證乘車安全,禁止攜帶下列物品乘車:

(一)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及其他違禁品、管制物品;

(二)犬只、活禽等可能影響他人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小型寵物如烏龜、金魚等且自備裝運容器的除外);

(三)易燃性、有嚴重異味、外表尖銳或者其他易污染、損壞設施、易損傷他人的物品;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乘客除本人使用的無障礙用途電動輪椅外,禁止攜帶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的各類代步工具,包括電動自行車(含折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及上述各類電動車電池;禁止攜帶充氣氣球等影響公交運營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攜帶風箏、自行車、滑板車、無人機等物品應有安全包裝,不得影響公交運營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乘客應遵守公共道德,語言舉止文明,衣著得體,愛護車內設施,保持車廂安靜整潔,做好自我防范,拉好扶手欄桿,禁止下列行為:

(一)乘車時將頭、手等身體任何部位伸出窗外,向車外拋灑物品;

(二)在車內飲食,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便溺、吐痰、亂扔廢棄物,兜售商品和散發廣告;

(三)在車內袒露身體,一人同時占用多個座席,乞討、賣藝,踩踏座席,嬉戲、懸吊、打鬧、斗毆、尋釁鬧事,語言、侮辱性動作挑釁他人;

(四)在車內大聲喧嘩,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編結針織品,擅自開關車門和無故啟動應急裝置;

(五)其他影響公交運營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 乘客在車內遺失物品,可憑有效憑證向線路當班人員問詢,認領時應出示有關身份證明、憑證并出具收條。

第十五條 違反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相關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公共汽電車工作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并告知交通運輸部門。

第十六條 車輛行駛途中,遇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突發性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應服從駕駛員或現場工作人員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鼓勵和倡導乘客參與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保障,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擾駕駛員安全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乘客有權對駕駛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營運服務予以監督,對違反服務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投訴,但不得在行車過程中對駕駛員進行侵擾。

第十八條 乘客損壞車內設施、造成公共汽電車營運損失或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構成違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侮辱、毆打、傷害駕駛員或有其他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有關失信信息,按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懲戒。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原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規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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