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9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9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07年9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三條。
二、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第四項修改為:“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