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函〔2023〕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22年版)》《關于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和《關于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2〕74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遴選備案管理,提升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推進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現就做好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面向社會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根據開展認定的區域范圍,在符合我部和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申報條件基礎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協調勞動關系相關專業背景
各類院校申報的,需設有勞動與社會保障、勞動經濟學、勞動關系、人力資源管理、工商企業管理、社會工作、法學、社會學等相關專業;企業等單位申報的,經營范圍需包含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勞動法律服務、勞動爭議調解代理等;社會培訓機構申報的,需已開展勞動關系協調、人力資源管理、勞動保障事務處理、社會工作等相關職業培訓或評價;已脫鉤的行業學會或協會申報的,需具有勞動關系理論、勞動法律法規等方面研究背景,或從事協調勞動關系相關工作。
(二)擁有具備相應資質的考評人員、命題專家
1.考評人員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專業素養,社會責任感強,工作態度嚴謹。
(2)持有勞動關系協調師(員)三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師二級及以上考評工作的考評人員,需持有勞動關系協調師(員)二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3)未持有相應勞動關系協調師(員)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需取得勞動與社會保障、勞動經濟學、勞動關系、人力資源管理、工商企業管理、社會工作、法學、社會學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后,累計從事協調勞動關系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其中,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師二級及以上考評工作的考評人員,需取得相關中級及以上職稱后,累計從事協調勞動關系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
(4)遵紀守法,沒有違法違紀、犯罪和不良行為紀錄。
2.命題專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并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社會責任感強,工作態度嚴謹。
(2)需持有勞動關系協調師(員)二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3)未持有勞動關系協調師(員)二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需取得勞動與社會保障、勞動經濟學、勞動關系、人力資源管理、工商企業管理、社會工作、法學、社會學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其中,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師二級及以上命題工作的命題專家,需取得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后,累計從事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
(4)遵紀守法,沒有違法違紀、犯罪和不良行為紀錄。
(5)與評價機構簽訂保密協議。
(6)優先從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專家委員會委員和各地省級人社部門專家庫中確定。
(三)具有相應的管理制度(詳見附件1)
1.內部財務管理、人員管理等制度。
2.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包括:考務管理、試題管理、證書管理、質量督導、檔案管理等。
二、提交材料
(一)按照我部和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二)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各等級樣題。
(三)考評人員、命題專家人員情況表(見附件2)。
(四)題庫(卷庫)建設情況說明。
(五)其他根據國家和地方要求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三、日常管理
(一)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題庫(卷庫)需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二)評價機構每年底前向備案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年度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情況,包括題庫建設(更新)、認定人數及人員名單等情況。
四、組織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提升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能力素質,充分發揮勞動關系協調員作用,推動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舉措,將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實抓好。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內部相關部門(機構)職責分工。要及時建立本地區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工作機制,指導評價機構完善題庫(卷庫),規范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要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評價機構評價能力和評價質量的不斷提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下載:
附件1--評價機構管理制度清單
附件2--人員情況表
附件1
評價機構管理制度清單
一、內部管理制度
(一)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包含認定收費標準。
(二)機構人員管理制度:含管理人員、專/兼職考評員、專/兼職督導員、外聘命題專家的管理規定和培訓規定等。
(三)機構公章使用制度。
二、考務管理制度
(四)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報名及資格審核辦法。
(五)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核實施細則:包括理論知識、操作技能、綜合評審等。
(六)認定過程中值班專家管理辦法。
(七)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生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成績管理辦法:包括閱卷、錄分、成績復核等。
三、試題管理制度
(九)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題管理規定:包括命題、試題保存、抽題(含備用試題),試卷印刷、運送、安全保密等。
四、質量督導制度
(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評工作質量管理規定。
(十一)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評員管理規定:包括考評員選拔、培訓、任期、回避制度及違規違紀處理。
(十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督導員管理規定:包括督導員選拔、培訓、任期、回避制度及違規違紀處理。
五、證書管理制度
(十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管理規定:包括證書制作、上網備案、發放、遺失補辦等規定。
六、檔案管理及公示制度
(十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檔案管理規定:包括檔案歸檔范圍、保管期限、工作職責、檔案室管理、檔案借閱移交、保密規定等。
(十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公示制度:包括招生簡章、評價公告、成績公布、社會監督等。
七、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試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附件2
人員情況表
一、考評人員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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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 |
所在單位 |
學歷 |
職務/職稱/技能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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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題專家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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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 |
所在單位 |
學歷 |
職務/職稱/技能等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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