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杭州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杭勞人仲〔2022〕1號
各區、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經研究,現將《杭州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 (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2年1月17日
杭州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 (試行)
為統一本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仲裁規則,穩妥有序推進人社電子勞動合同網簽平臺應用推廣,進一步提升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文件精神,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及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本規則。
第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條 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第四條 電子勞動合同內容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和內容,約定條款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第五條 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第六條 電子勞動合同網簽平臺(以下簡稱“簽署系統”),包括政府部門建設的簽署系統、用人單位自建簽署系統及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的簽署系統。
第二章 電子勞動合同的效力和認證
第七條 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八條 依法訂立且生成、傳輸、儲存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與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既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又訂立紙質勞動合同,且約定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訂立時間在后的勞動合同為準;訂立時間相同的,以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為準。
第十條 訂立電子勞動合同,鼓勵優先選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政府部門建設的簽署系統進行綜合管理。用人單位自建簽署系統或使用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的簽署系統的,應確保其符合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數據格式和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在簽署系統通過掃描等方式上傳的電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一方提出異議的,仲裁機構可要求當事人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予以佐證。
第十二條 簽署系統應符合下列相關資質和技術標準要求:
(一)遵循《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功能建設規范(GB/T36320-2018)》和《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范(GB/T36298-2018)》的相關原則,具備較完善的身份認證、合同簽署、合同存儲和調用等功能。
(二)密碼模塊或密碼產品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并采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第十三條 簽署系統可綜合運用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對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流程中的關鍵節點(包括實名認證、證書申請、文件發起、意愿確認、文件簽署、文件歸檔等)進行存證,并可以據此認定為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
第三章 舉證規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通過簽署系統或其他有效數據電文方式向勞動者發起電子勞動合同簽訂要約的,可認定用人單位具有與該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者未及時進行電子勞動合同簽署,也未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有關電子勞動合同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電子數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提交電子勞動合同的打印件作為證據。當事人對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提出質疑的,仲裁機構可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供電子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始數據、簽署系統的技術說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通過簽署系統向勞動者發送電子勞動合同變更、續訂、中止、解除或者終止等相關數據電文的,應當以手機短信息、微信、電子郵件或者約定的其他方式提示勞動者及時查看。勞動者主張未收到相關數據電文,用人單位不予認可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認可電子勞動合同簽署過程中用于驗證身份的手機號碼、數字證書等為電子簽名人信息,但否認簽約過程系電子簽名人操作或其電子簽名遭泄露的,應當就上述情況進行舉證。
第十九條 因自建簽署系統或第三方簽署系統對電子勞動合同存儲、管理不當等造成數據滅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簽署系統進行規章制度制定及公示、考勤管理、勞動報酬管理、培訓管理、休息休假管理等其他與勞動合同履行有關的事項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中主要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二)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三)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四)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五)數字證書,也稱CA證書,是指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CA機構)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用于實現對證書持有者身份的認證。
(六)可信時間戳,是指權威機構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能夠證明所簽名的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的數據。
(七)哈希值,即電子數據摘要,是指對文件內容數據通過邏輯運算得到的數值。
(八)區塊鏈,也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是指一種由多方共同維護,使用密碼學保證傳輸和訪問安全,能夠實現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的記賬技術。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中涉及電子勞動合同的證據形式、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明確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或上級文件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或上級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