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經信無管〔2023〕177號
各市無線電管理局、省無線電監測中心:
為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提高行政許可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浙江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3年8月10日
浙江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為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提高行政許可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浙江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事項與原則
(一)浙江省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為:1、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2、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3、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4、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
(二)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守信、高效便民原則,依照法定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采用分類受理、分級審批的方式辦理。
涉及國家秘密的行政許可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無線電管理局受理,其他許可由省經信廳派駐各設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三項行政許可,由省經信廳派駐各設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經省經信廳派駐各設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初審后,由省經信廳無線電管理局頻率主管審核簽發。屬于以下情況的,由省經信廳分管負責人審核簽發:
1、寬帶無線接入系統頻率;
2、窄帶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
3、微波通信系統頻率;
4、頻點數超過5個(對)及以上的150MHz、400MHz頻段專用對講機頻率;
5、其他涉及重大工程項目、公共安全等重要頻率。
(三)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期限采用承諾制。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承諾10個工作日內辦結,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承諾15個工作日內辦結,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承諾8個工作日內辦結,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承諾2個工作日內辦結。
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需要完成軍地間或單位間用頻協調的,進行用頻協調的時間不計算在承諾期限內。
(四)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應結合數字化改革,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推進事項辦理標準化、制度化和便捷化。
二、申請與審批
(五)省經信廳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制定許可事項辦事指南,明確行政許可適用范圍、依據、實施主體、條件、申請材料、承諾時限、聯系方式、投訴渠道以及示范文本等內容,按照浙江省政務公開要求在指定渠道予以公示。
(六)申請人申請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省經信廳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實際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七)固定電臺(工作頻率28MHz以下)、航空電臺、海岸電臺、廣播電臺、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電臺、業余電臺等無線電臺(站)需要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應事先取得相應的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八)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有具備開展相關無線電業務能力的技術人員。申請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應有具備相應無線電操作技術能力的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通過省政務服務網數據共享、認證的電子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書面材料。
(十)收到申請后,承辦部門應當在3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省經信廳職權范圍的,應當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2、申請人存在不得申請行政許可法定情形的,應當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在30天內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予以受理;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補正或者更正的,視為撤回申請;補正或者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4、申請事項屬于省經信廳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省經信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應制作加蓋省經信廳專用電子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發送至申請人預留的電子郵箱。涉及國家秘密的申請事項按保密有關規定執行(下同)。
(十一)對受理的申請,承辦部門應及時進行合法性、可行性審查。審查采取書面審查、實地核查、問詢等方式開展,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評審。
審查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確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及相關標準,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與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標準是否一致。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申請,還需審查是否滿足國家安全需要和區域內及周邊已用頻率的情況。
行政許可審查人員應在行政許可信息系統中詳細記錄審查的情況,真實、客觀、公正地提交審查意見。
(十二)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頒發相關證照。
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經信廳作出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制作加蓋省經信廳電子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或證照,并發送至申請人預留的電子郵箱。
省經信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可撤回申請。
(十三)被許可人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省經信廳申請辦理相關證照變更手續。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或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相關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省經信廳提出變更申請。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予以變更,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變更后的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變更的理由。
(十四)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省經信廳提出延續申請。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無線電臺(站)許可不再延續的,被許可人應妥善處理無 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許可失效后1個月內通過現場檢查對被許可人是否履行臺站停用的相關措施進行監督。
三、監督檢查
(十五)省經信廳加強對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具體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在用無線電臺(站)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工信部無〔2022〕38號)、《省經信廳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浙經信法規〔2018〕242號)等執行。
(十六)省經信廳通過“雙隨機”抽查、重點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核查等方式加強對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綜合考慮許可的類別、信用情況等因素,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和檢查方式。
“雙隨機”抽查事項包括且不限于: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的檢查,對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情況的檢查,對無線電臺識別碼使用情況的檢查及對是否按照規定提交無線電頻率及臺(站)使用年報情況的檢查等。
(十七)被許可人應當配合省經信廳相關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并按時提交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年度報告。
(十八)省經信廳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適時視情通過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手段,跨部門跨層級開展監督檢查。
(十九)省經信廳可利用無線電監測、干擾查處數據,以及被許可人提交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年報等相關材料,對被許可人是否遵守許可核定事項進行非現場監督檢查。
(二十)無線電臺(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許可被依法注銷或者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被吊銷的,省經信廳應通知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人限期申請取得頻率使用許可(證),在規定期限內未獲得頻率使用許可的,省經信廳應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一)任何個人、組織對發現的違反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均有權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舉報。
接到舉報的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依法處理,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四、附則
(二十二)本辦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