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薪發〔1995〕32號
關于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薪發〔199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部制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的經驗和問題報我部。
人事部
1995年3月26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實行這一制度,應保證完成工作任務。一些與人民群眾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在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繼續工作的,要調整好人員和班制。加強內部管理,保證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眾。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主管部門按隸屬關系提出意見,報人事部批準。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職責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批準后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等辦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執行國家統一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的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輪班制的辦法,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下列情況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一)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給職工安排相應的補休。
第八條 1995年5月1日實施《規定》有困難的事業單位,可以適當推遲,但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遲實施期間,仍按國家現行工時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人事部門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實施意見,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