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杭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文件意見的公告
為做好我市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卡的監督管理和應用推進,結合我市實際,擬定了《杭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本辦法從2023年7月13日至8月11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3年8月1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市人力社保局。
聯系人與聯系電話:陳藝丹0571-87258581
聯系地址: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中心(杭州市上城區大學路99號502室,郵編310003)
電子郵箱:2102622603@qq.com
附件:《杭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7月13日
杭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完善社會治理,規范杭州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使用和管理,推動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建設,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卡包括實體社保卡和電子社保卡,是指政府面向社會公眾發放,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具有信息儲存、信息查詢、就醫結算、待遇領取和金融服務等功能的集成電路卡及虛擬卡,是持卡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務權益的身份憑證。本市行政區域內社保卡和市民卡兩卡合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卡服務機構,是指為群眾提供社保卡相關業務辦理服務的單位。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具備辦理加載金融功能社保卡相關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保卡的發行、使用等工作,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建設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本市鼓勵推行以社保卡為載體的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逐步擴展社保卡在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政務服務、智慧城市、信用服務等領域的應用范圍。
第六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社保卡業務及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的建設規劃、政策宣導和業務推進,并負責社保卡服務機構及合作銀行的準入審核、業務監管、協調聯絡工作。各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在轄區范圍內履行社保卡業務及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城建、園林文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醫療保障、稅務、公積金、殘聯等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管理領域內依托社保卡所提供公共服務的支撐保障工作,并指導各區、縣(市)有關單位在轄區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成立市級社保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議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本市社保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
第九條 各區、縣(市)按照市級架構成立議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各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區、縣(市)社保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
第十條 社保卡服務機構負責按照市人力社保部門政策法規及社保卡相關管理要求,協同合作銀行做好社保卡制作發行、運營推廣和支撐保障工作,配合推進社保卡在公共服務領域跨部門、跨地區通用。杭州市民卡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社保卡服務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社保卡和市民卡的統一運營、服務和支撐。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負責在市人力社保部門及社保卡服務機構的協調指導下,配合做好社保卡制作發行、運營推廣和支撐保障工作,共同推進以社保卡為載體發放各類政府補貼、社會保險待遇等工作,依托社保卡金融功能為持卡人提供優惠及便利服務。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 社保卡發放對象為杭州市依法享受人力社保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 社保卡的發放范圍、基本功能及其應用領域的擴展,按照業務發展規劃和系統建設計劃分步實施、逐項實現。
第十四條 社保卡存儲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等基礎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保卡各應用領域中的相關業務信息。
第十五條 社保卡應用開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六條 社保卡申領、掛失、補換、注銷的具體規定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社保卡服務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首次申領社保卡免費,因個人原因換領、補領新卡的,可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
第三章 使用與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社保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社保卡服務機構、合作銀行應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社保卡的安全應用,并在社保卡信息的收集、存儲、加工、傳輸、使用、公開、刪除等各環節遵循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嚴格保護個人信息權益。
第二十條 加強社保卡相關管理系統與公民信用信息、健康信息、人口管理等相關用卡業務系統的數據對接,依法共享本市公共服務領域權益數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保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社保卡。違規用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惡意破壞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與社保卡管理相關的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保卡服務機構、合作銀行、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由有關單位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保卡持卡人的誠信管理,對違反社保卡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外,社保卡加載的政府各部門公共服務、政務服務應用,按照各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社保卡加載的金融服務應用,按照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