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新增確定溫州、湖州、紹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為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一審管轄法院的通知
浙高法〔2022〕38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為更好地正確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保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全省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管轄問題作如下通知,請遵照執行。
一、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基礎上,新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我省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一審管轄法院。
二、上述六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如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杭州的第一審證券 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寧波、舟山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溫州、麗水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湖州、嘉興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紹興、臺州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金華、衢州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本通知執行中如遇有具體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高院民五庭、立案庭。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