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16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有關規定,結合浙江實際,現就我省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個人費率仍分別按0.5%執行。
二、各地要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切實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續。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實施,在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報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