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4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退職人員,下同)死亡后遺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855元調整為30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405元調整為252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父母、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180元調整為2290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撫養的子女,以及新中國成立后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395元調整為1450元。
二、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上述標準所需經費,仍按原渠道安排。調整標準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