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勞社勞薪〔2004〕154號
關于加強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勞社勞薪〔2004〕154號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
為加強企業用工管理,規范企業招用未成年工行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原勞動部頒發的《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未成年工使用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規范招用未成年工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申請登記材料:
(1)《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一式二份;
(2)未成年工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未成年工的勞動合同文本;
(4)其他有關材料。
勞動保障部門自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核查用人單位申報的材料,對認為需要的內容進行現場調查,并在《未成年工登記表》上簽署意見。
三、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檢查制度。用人單位應在未成年工上崗前對其進行職業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檢查制度。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未成年工健康檢查應在縣(市、區)級以上醫院進行,并在下列情況下進行檢查: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一年;
3、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已超過半年。
四、加強勞動保障專項檢查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對用人單位使用未成年工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未成年工的,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