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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0部門關于印發杭州市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人社發〔2022〕26號
2022-05-12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0部門
關于印發杭州市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人社發〔2022〕2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總工會: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杭州市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發展改革委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杭州市商務局
杭州市市場監管局
杭州市郵政管理局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醫保局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杭州市總工會
2022年5月12日


杭州市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管理,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促進我市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爭當浙江高質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城市范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8部委《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8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21〕56號)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開展新就業形態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的現代家政服務業勞動者、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快遞員等人員。
對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此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協調機制和財政保障機制,促進新就業形態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強化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其他部門協同責任、行業組織監管協調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協同配合和政策銜接,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實現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問題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榮譽感和社會認可度持續提升。
(一)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依法規范新就業形態平臺企業及相關用人主體的勞動用工行為,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
(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督促網約車平臺企業加強日常監管。
(三)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網絡餐飲外賣配送的電子商務、食品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快遞員規范管理工作,以快遞行業綜合黨委建設為引領,進一步規范快遞員管理服務工作。
(五)市商務局:負責現代家政服務業勞動者規范管理工作,進一步做實優化杭州“家政安心碼”應用,探索建立現代家政服務業勞動者信用評價規范。
(六)市發改委(信用辦):協助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信用檔案建設,配合做好分級分類“信用+智慧”監管工作。
(七)市數據資源局:協助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信用信息歸集和數據賦能等工作。
(八)市公安局:根據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審查人員及審查標準,依法依規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背景審查,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背景審查結果。加強對新就業形態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和打擊。
(九)市民政局:負責加強新就業形態行業社會組織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市委網信辦:負責牽頭市互聯網企業工要建設,配合指導新就業形態平臺網絡輿情的監測、預防、引導和處置工作。
(十一)市醫保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障政策,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
(十二)市應急管理局:梳理、完善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指導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十三)市中級法院:加強勞動爭議辦案指導,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依法依規處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案件。
(十四)市總工會:依法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新就業形態行業組織發展,鼓勵新就業形態服務平臺、機構和勞動者加入新就業形態組織。新就業形態行業組織建立新就業形態服務糾紛調解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引導新就業形態服務平臺、機構和勞動者提升服務質量。
第六條 平臺企業及合作用工企業要履行好企業主體責任,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進一步優化從業環境,完善考核管理機制,加強和規范勞動者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平臺企業及合作用工企業的日常監管,建立起平臺企業及合作用工企業用工情況報告制度,及時約談、警示、查處侵害新 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平臺企業及合作用工企業,加強預警協同,落實政策措施。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七條 各新就業形態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行業協會、平臺企業等,研究制定相關行業標準,按照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從業相關情況審核把關,加大勞動者上崗服務的安全保障,降低消費者投訴糾紛風險。
第八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遵守職業道德和服務規范,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謾罵、侮辱、誹謗、虐待、段打服務對象;
(二)盜竊、侵占、騙取、故意毀損或者擅自處置服務對象的財物;
(三)索取或者變相索取額外財物;
(四)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務對象個人身份資料及其他可能危害服務對象權益的隱私信息;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新就業形態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行業協會、平臺企業及合作用工企業按照依法、合理、必要的原則為勞動者建立人員信息檔案。收集、使用勞動者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勞動者本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探索構建新就業形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新就業形態行業部門依法及時全面記錄市場主體行為及信用信息,加強對新就業形態行業勞動者信用檔案建設,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分級分類“信用+智慧”監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一條 鼓勵新就業形態行業組織和平臺企業建立行業自律公約和平臺考核體系。
第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含勞務派遣機構)積極向新就業形態企業推薦(派遣)勞動者,不得為無合法證照的新就業形態企業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在推薦勞動力或招用勞動者時應提供真實的就業信息。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三條 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
落實公平就業制度,新就業形態企業招用勞動者不得違法設置性別、民族、年齡等歧視性條件,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臺就業。積極為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個性化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定期開展新就業形態專場招聘活動,及時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等,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便捷化的人力社保、稅收、市場監管等政策咨詢服務,便利勞動者求職就業和企業招工用工。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靈活就業人員推薦就業、提供用工余缺調劑等服務,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從事新就業形態工作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第十四條 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各地應當建立適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模式,組織開展數字技能等新就業形態技能培訓,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平等享有培訓的權利。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優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發放流程,加大培訓補貼資金直補企業工作力度,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完善職稱評審政策,暢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稱申報評價渠道。
第十五條 落實規范用工責任。企業招用勞動者,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合理 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其以個體經營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過程管理的,根據用工事實界定成立勞動關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相應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勞動報酬合理增長機制,引導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企業代表組織和勞動者開展行業或者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勞動報酬合理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勞動報酬水平。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國家和省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 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督促企業按規定合理確定休息辦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工時和休息休假辦法,經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批準后,可以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度。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定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報酬標準,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企業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時間內能夠完成。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對勞動工具的安全和合規狀態進行檢查,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不得制定損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平臺企業應當建立信息溝通渠道,重視勞動者身心健康,及時開展心理疏導,便于勞動者實時告知身體狀況。企業應當加強惡劣天氣等特殊情形下的勞動保護,采取限制接單、延長服務完成時限等措施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第十九條 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督促企業依法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者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其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待遇享受,按現行社會保險政策執行。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可按規定在就業地進行就業登記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就業登記的期限作為參保繳費的時間依據。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有有效期內登記居住地和就業地一致的《浙江省居住證》;
(2)月報酬(以平臺企業登記的數據為準)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水平。
簡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和參保手續,平臺企業每月應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報送申請參保人員就業信息,申請參保人員就業信息內容、報送時間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明確,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平臺企業報送信息及公安部門提供的《浙江省居住證》有效信息,審核其參保資格,并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直接辦理就業登記和參保(含變更)手續。
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要引導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鼓勵企業給予長期穩定完成平臺工作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規范進行就業登記,如實申報就業情況;互聯網平臺企業應及時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提供勞動者名單,供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勞動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參(停)保手續使用。勞動者、平臺企業及合作用工企業不得虛構就業信息,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就業登記和 參保手續,勞動者、平臺企業及合作用工企業因虛構就業信息辦理參保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經辦規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政策制度。平臺企業可以按照《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杭州稅務局關于印發部分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杭人社發〔2021〕89號)規定,為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申訴機制,探索建設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切實保障勞動者的申訴得到及時回應和客觀公正處理。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監督企業履行用工主體責任,維護勞動者權益。
各級人力社保、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大監管力度,及時約談、警示、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企業,充分發揮在線監管平臺的作用。各級法院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暢通裁審街接,依法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案件,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依法依規及時處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案件;積極調解非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權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

第五章 守信激勵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和省市守信激勵規定,充分運用信用激勵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力度,營造守信者受益的社會氛圍。對守信的平臺主體,樹立其為誠信典型,向社會大力推介;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優化行政監管安排,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第二十三條 落實國家、省直關支持新就業形態發展的政策精神,有關先進評選按規定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傾斜,對符合高技能人才評定標準的人員,分別推薦和納入國家、省、市高技能人才評定范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以上辦法內容,如與國家、省出臺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省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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