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1〕63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1〕63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8部門《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省人力社保廳等8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21〕56號)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戶籍限制
在我省就業的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自愿原則,可以按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省內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戶籍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在辦理就業登記后,在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內就業地辦理就業登記后,在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靈活就業人員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18%,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從2022年1月1日起,繳費比例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二、切實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
勞動者實現靈活就業后,可按規定到戶籍地或就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手續,填報個人信息、靈活就業內容等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審核。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后可以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經辦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就業登記機構共享就業登記信息,為參保人提供線上線下多種參保登記渠道。靈活就業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無需轉移,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到省外流動就業時,由省內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一次性歸集,并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或跨省轉移手續。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