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20〕3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20〕3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策部署, 促進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等文件規定,現就規范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十四屆歷次全會精神,更好順應人民群眾擁有更可靠社會保障的新期待,堅持促進公平、規范統一、循序漸進、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推進依法參保,強化政策統一執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規范基金運行和管理,提高保障和監管能力;進一步落實市縣政府對本地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建立分級責任分擔機制,均衡各地養老保險負擔;進一步強化基金征繳,多渠道籌措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斷增強基金統籌和抗風險能力,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總體要求
按照國家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要求,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以政策統一為基礎、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核心、以基金預算管理為約束、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為依托、以基金監督為保障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省主要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包括參保范圍對象、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待遇計發及調整等政策;統一編制全省基金預算;實行基金省級集中統一管理,按“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全額統一歸集、統一下撥;建設全省集中統一的信息系統,制定全省統一的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并組織實施;建立省與市縣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對各市縣政府落實省級統籌目標情況、 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等工作進行考核。省政府承擔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主體責任。
各市縣對本地養老保險工作負總責,將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本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將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夯實繳費基數,強化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嚴格執行基金預算,及時歸集各項基金收入;按照規定承擔支出責任,確保本地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有效防范風險;加強經辦服務專業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經辦服務能力;做好本地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1.統一參保政策。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的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雇員應當依法參保;鼓勵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保,取消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城鄉戶籍限制。完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各地不得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2.統一繳費政策。從2022年1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為16%,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調整為20%。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雇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雇工的養老保險費,由雇工繳納8%、雇主繳納12%。2021年12月31日前,單位繳費工資核定辦法和繳費比例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各地不得擴大一次性補繳適用人群范圍,不得違反規定對參保人員進行一次性補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3.統一待遇政策。全省統一執行《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等法規、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待遇調整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計發基數。各市縣一律不得自行增設待遇項目或提高待遇標準,統籌外項目一律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4.開展政策執行情況清理。各市縣要對本地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及時糾正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政策和做法。存在特殊困難無法一步到位的,要明確具體工作計劃和過渡方案,報省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批復同意后執行。各市縣因未統一執行全省養老保險政策產生的問題,相關待遇支出由當地政府自行研究解決。
(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1.統一基金收入管理。從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項基金當期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各級稅務部門負責按月征收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繳入省級國庫,省財政部門負責定期劃撥至省級財政專戶,其中寧波市按月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于當月20日前上解省級財政專戶;轉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項目收入,由各市縣財政部門定期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2.統一基金支出管理。從2021年1月1日起,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實際核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逐級申報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核匯總全省支出用款計劃并送省財政部門審核。省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轉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定期對賬機制。
3.統一基金結余管理。從2021年1月1日起,各市縣基金累計結余由省統一調撥管理,各市縣不得擅自動用。2020年12月31日前,各市縣將基金累計結余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從2021年1月1日起,各市縣基金累計結余根據全省基金運行等情況,分批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三)統一基金預算管理。
1.統一基金預算編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辦發〔2010〕2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要求完善基金預算管理。從2021預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省財政部門審核并匯總編制基金省級預算,其中,基金收入預算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稅務部門共同編制。預算草案報省政府審定并經省人大批準后執行。基金收入預算應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就業情況、參保人員征繳計劃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等因素;基金支出預算應綜合考慮各地領取待遇人數增長、待遇調整等因素。
2.強化預算監督考核。對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實施全程監督,強化績效管理,壓實各級政府責任,確保省級統籌基金按時足額調度到位。建立參保繳費考核機制,根據各市縣目前的參保情況,分類下達參保繳費指標并實施考核。在保持各市縣參保人數自然增長基礎上,對2019年末企業在崗職工參保水平未達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市縣,對照2019年末全省平均參保水平,設定參保人數定量指標,分解到各考核年度。
(四)統一責任分擔機制。按照基金統一收支、責任分級負責、缺口合理分擔的原則,建立事權與財權相匹配、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省和市縣政府責任分擔機制。從2021年1月1日起, 根據基金責任形成原因等, 確定各類責任省與市縣分擔比例。對負擔確有困難的市縣, 在其應盡責任履行到位的基礎上, 省視情予以統籌支持。責任分擔比例可視基金運行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五)統一集中信息系統。利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建立省級集中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數據實時省級集中,支持實時進行聯網經辦、基金財務監管及經辦業務監管,并加強與財政、稅務、人民銀行等信息共享,實行系統直聯或定期交換數據。實現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發行全覆蓋,推進社會保障卡在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環節應用,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養老保險待遇。開展養老保險業務網上申辦和查詢,實現養老保險業務線上辦理。實現全省數據省集中管理、統一業務經辦、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管理。
(六)統一經辦管理服務。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 開展社會保險核心業務梳理,推進業務流程再造。從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項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統一在省集中信息系統經辦,具體經辦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業務實現全省標準統一、流程規范、在線辦理、異地通辦,省內轉移接續不需轉移資金及業務信息。建立省級統籌運行情況實時監控體系和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經辦管理服務模式,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風險防控體系。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強化管理,加強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
(七)統一激勵約束機制。對各市縣政府在政策執行、參保繳 費、基金征繳、待遇核發、經辦服務、責任分擔、基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考核。建立與考核結果掛鉤的獎懲機制,對工作完成好的市縣予以獎勵,對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市縣政府及相關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理。采取委托第三方審計等形式,建立全省養老保險工作定期審計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對各地養老保險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嚴肅問責。
四、工作要求
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 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密切配合,認真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省人力社保、財政、稅務等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工作指導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今后將根據國家新的政策和我省實際適時調整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