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2021年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1〕50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2021年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1〕5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浙人社發〔2019〕57號),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18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6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
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視和對城鄉居民的關心。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合理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