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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1〕39號
2021-08-04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1〕39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局、發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各市、縣(市、區)征兵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關于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9號)精神,做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延續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含勞務派遣企業)2020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6%),2020年末參保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6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等其他參保單位參照實施。企業劃型和其他參保單位返還標準可參照2020年實施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勞務派遣企業申請穩崗返還須承諾已與用工單位就返還資金分配達成協議。
裁員率按上年度參保職工減少人數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上年度參保職工人數比較確定,符合條件之一即可享受穩崗返還。計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20年末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19年末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00%;計算方式二:202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2019年末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00%。
各統籌地區在上年度滾存結余備付期限由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調劑至1年以上(寧波市自行籌資確保備付期限1年以上)后,統一實施穩崗返還政策。各地應積極采取后臺數據比對方式,直接向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精準發放穩崗返還。
二、繼續實施以工代訓政策。對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上述人員以人力社保部門登記為準)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根據吸納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對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導致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代訓的,根據以工代訓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將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等行業的各類企業納入補貼范圍。
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等有關規定執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
各地可通過企業納稅額、用電量、營業收入、利潤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單一指標或綜合多個指標,自行制訂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的認定條件。列入各地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納入以工代訓補貼范圍。
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需資金從各地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同一企業同一職工不得重復申領以工代訓補貼。以工代訓政策實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以工代訓注重崗位工作訓練,無需單獨組織開展培訓。企業申請以工代訓補貼無需提供培訓計劃和發放培訓合格證書。通過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數據等大數據比對可核實企業為職工發放工資等情況的,以工代訓補貼發放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花名冊、發放工資銀行對賬單。以工代訓補貼不計入勞動者每年3次培訓補貼范圍。各地要在合理確定其他職業培訓經費支出和培訓經費總盤子可承受的基礎上,安排好以工代訓補貼資金比例。
三、繼續實施困難人員培訓生活費補貼政策。對脫貧人口、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后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培訓的,在落實職業培訓補貼的同時,在培訓期間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再給予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生活費補貼可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
四、繼續放寬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
五、繼續實施就業見習補貼提前發放政策。支持企業擴大見習崗位規模,對見習期未滿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見習單位剩余期限見習補貼。
六、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參保繳費不足1年或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保障范圍擴大到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增符合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
七、支持畢業生基層就業和升學入伍。穩定“三支一扶”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招募規模。適度擴大碩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規模。穩定大學生應征入伍規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征集,拓寬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入伍通道,加強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征集工作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完善制度機制,規范技工院校畢業生學歷認定,落實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優惠政策。
八、支持畢業生自強自立、就業創業。加強畢業生就業創業培訓和服務,按規定落實就業補貼、社保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補貼、場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將支持和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延續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選擇靈活的繳費方式,在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選擇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繳費。
上述第一至七項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對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滿的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可繼續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滿為止。鼓勵各地根據就業工作需要,按規定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各地要繼續落實好各項長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梳理調整本地區就業政策清單,及時在浙里辦“浙就業”服務平臺公開發布。持續加大就業政策宣傳落實力度,分類精準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業政策知曉度和到達率,推動更多政策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幫辦快辦,提高政策享受便捷性,促進就業大局持續穩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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