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3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衛生衛計"修改為"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增加"醫療保障"。
(二)將第二十條中的"民政"修改為"應急管理"。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主管部門"。
(四)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即時扣除補助部分的便捷服務。"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中的"監察"。
(六)刪去第六十條中的"或者監察機關"。
二、對《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文化"修改為"文化旅游"。
(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對《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四)將第三十七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五)將第三十九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將第四十一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七)將本條例相關條款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四、對《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二)將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中的 "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
五、對《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民政、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的相關工作。"
(二)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刪去該款中的"和計劃生育"。
(三)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
六、對《浙江省國防教育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廣播電影電視"修改為"廣播電視"。
將第三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法制宣傳"修改為"法治宣傳"。
將第四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科學技術"修改為"科技"。
此外,對上述六件法規相關條款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浙江省國防教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