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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浙仲〔2002〕2號
2002-03-28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浙仲〔2002〕2號

各市、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近年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逐年急劇上升,爭議內容日益復雜,處理難度不斷增大,處理中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更好地開展這項工作,正確、合法、及時審理各類勞動爭議,依法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社會的穩定,省仲裁委員會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意見》,現印發給大家,供各地在案件審理工作中參考。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002年3月28日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意見
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幾個基本問題  
1、勞動爭議案件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爭議的主體必須適格,即應是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是爭議主體之間必須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或雖沒有書面合同,但實際上存在勞動關系。三是爭議的內容和事項必須屬于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
另外,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也屬于勞動爭議案件。
2、用人單位范圍包括:(1)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2)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實上已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但尚未領取營業執照的,不應列為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用人單位。
3、勞動者范圍包括:(1)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內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勤人員;(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4)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
4、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包括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但勞務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享有、履行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特征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獲得了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受到了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等。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為被服務方提供特定的服務,被服務方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在于:一是勞動關系除了當事人之間債的要素之外,還含有身份的、社會的要素,而勞務關系則是一種單純的債的關系。二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較為穩定,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則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三是勞動關系中,當事人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則不存在上述關系,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
二、關于申訴時效問題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勞動仲裁申訴時效的概念相當于訴訟時效的概念,因此可以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
勞動報酬或其他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對所欠工資等進行確認,并就償還期限作出承諾的,應當視為仲裁申訴時效的中斷,而雙方之間的爭議性質并未改變。用人單位到期不履行義務,勞動者在償付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6、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金引起的勞動爭議,如上述行為具有連續性或不間斷性,應視為連續侵權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仲裁申請。侵權行為已終了的,勞動者應當在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
7、對于因工傷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應在工傷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勞動仲裁,如工傷確認的當時,醫療未終結或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未作出的,當事人應在醫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勞動仲裁。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工傷賠償或其他爭議與勞動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申訴時效應從和解協議簽字之日起算,超過六十日的,視為已超過仲裁申訴時效。
三、關于仲裁主體問題
9、勞動爭議案件應列具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以簽約雙方為當事人;如果簽約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一致或簽約的用人單位與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則應將實際用人單位或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作為被訴人(或申訴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列為第三人。
10、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11、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勞動者在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或承包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案件,應以勞動者是否與發包方或承包方存在勞動關系為依據來確定用人單位主體。如果勞動者與發包方存在勞動關系,而承包方又實為實際用人單位和受益人的,則應確定發包方為用人單位主體,承包方應列為第三人;如果勞動者只是與發包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則應確定發包方為用人單位主體,承包方是否列為第三人按實際情況確定;如果勞動者由承包方自行招用,承包方又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應當確定承包方為用人單位主體;如果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雇傭人員的,雙方之間發生的勞動報酬等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不予受理。
12、用人單位與其職工簽訂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后,承包人擅自招用人員的,視為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列該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13、建筑工程層層轉包過程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如果實際用人單位是合法用工主體,則列實際用人單位(包括包工負責人)為案件當事人(被訴人);如果實際用工主體不具備合法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則應列與該實際用工主體最近的上一層轉包關系中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為案件當事人(被訴人),該實際用工主體列為第三人。
四、關于若干疑難問題的處理
14、用人單位為限制勞動者“跳槽”,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交納押金或支付巨額賠償金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但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約定違約金,如果違約金數額巨大、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變更。
15、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勞動者實際停止了工作,如果勞動者停止工作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實際停工期間的工資損失;如果停工是由于勞動者的原因造成的,則由勞動者自負停工期間的工資損失。
1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的,并不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不論內部承包合同如何約定,用人單位都有為勞動者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的義務。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商業保險手續的,不能免除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義務。
17、工傷認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在收到申訴書后的七日內,先委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立案程序予以中止。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于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予以立案:對于不屬于工傷的,不應按工傷保險爭議受理。仲裁委員會可以視情況按其他爭議受理或不予受理。
18、在因工傷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若存在用人單位以外的致害人的,勞動者有權選擇向致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或者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要求享受工傷補償待遇;原則上勞動者應當首先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在獲得賠償后,可就低于工傷補償待遇部分,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予以補足。如果勞動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向致害人主張或不能從致害人處獲得賠償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工傷補償金。
19、非法使用童工引起的童工傷亡,由于該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主體不合格,因此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
20、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應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單位不能重新安排工作的,一般應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撫恤金;但有特殊情況的,也可裁決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傷殘撫恤金。
21、因工傷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七至十級的勞動者,因終止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
22、退休人員被其他單位聘用后發生工傷事故,其工傷醫療費用,工傷津貼應由聘用單位承擔。因工致殘的,聘用單位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傷殘等級為一至六級并經確認需要護理的,則由聘用單位承擔護理費;如傷殘撫恤金標準超過本人退休待遇的,則由聘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因工死亡的,則由聘用單位支付工亡的相應待遇。原單位則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相應待遇。
五、關于其他問題
23、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支付等問題發生爭議的,只要爭議內容符合的《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案范圍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處理。
24、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決定而引起的爭議,在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如勞動者予以接受,應當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訴;如勞動者不予接受,則按原訴請范圍進行審理。
25、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依法作出裁決前,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如反訴請求與原申訴請求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且與原爭議的解決密切相關,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與原申請一并審理,審理期間從反訴受理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過程中,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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