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浙政發〔2021〕22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浙政發〔2021〕2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21年8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22元、20元、18元三檔。
請各設區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本通知發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7〕43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