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須知
一、受理范圍
(一)本院管轄本地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有:
1.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浙江省行政轄區以內的,爭議標的金額在1億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民商事案件;
2.一方當事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轄區以外的,爭議標的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民商事案件;
其中涉在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公司的破產、清算、解散案件、期貨交易糾紛案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不受上述限制,均由本院一審;
3.爭議標的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涉外和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4.杭州地區的爭議標的金額不滿50億元的信用證糾紛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臺商事案件(其中屬西湖區、濱江區、拱墅區、下城區、余杭區、蕭山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涉外和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爭議標的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
5. 本院知識產權案件受理范圍:
(1)發生在杭州市、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麗水市轄區內,訴訟標的額不滿2億元,以及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或者涉外、涉港澳臺,有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糾紛的;
(2)發生在杭州市、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麗水市轄區內,訴訟標的額不滿50億元,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
(3)發生在杭州市轄區內訴訟標的額為500萬元以上不滿50億元,發生在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麗水市轄區內訴訟標的額為800萬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糾紛的;
(4)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跨區域管轄轄區內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
(5)發生在杭州市、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麗水市轄區內,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6)應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7)不服杭州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訴案件。
6.杭州市的申請撤銷、承認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確認涉外仲裁條款效力案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轄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審判決、裁定及不服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2014]4號復函批準指定的案件受理范圍作出的民商事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
(三)本院有權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第一審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案件。
(四)本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案件。
(五)本須知所指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二、起訴和受理
1.起訴的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本方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并承擔因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2)有明確的被告。提交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及提交時間;(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且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裁定駁回起訴。
2.根據法律規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訴狀或起訴補正材料后,將依法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后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或在上訴期限屆滿后7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按時交納受理費,又不提出減交、緩交或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仍不按時交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后果。
當事人提出反訴,應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不按規定預交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反訴。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訴訟費,訴訟請求中所主張的請求給付或索賠金額越高,敗訴后所負擔的訴訟費用也越高。
4.被告在接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為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狀應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確認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的,承擔因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5.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準確的送達地址,如發生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視為訴訟文書已送達。
6.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及時提供證據。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將面臨不利的裁判后果。
7.法律對當事人的起訴有時效規定。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間內不行使權利的,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內起訴。超過3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8.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可以先行調解,或者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特邀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通過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進行訴前化解。
三、訴訟代理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本院提交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2.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3.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必須向本院提交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應當出具所函。
當事人也可委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為委托代理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及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位于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和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可以委托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作為公民代理人,并應當提交委托書、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婚姻關系證明、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有關社區等出具的可以證明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系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5.當事人可以委托相關工作人員,包括與法人、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者人事關系的人員作為公民代理人,并應當提交委托書、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會保險關系等可以證明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或者人事關系的書面材料。
6.當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作為公民代理人,并應當提交委托書、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由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薦函》,以及可以證明當事人、被推薦人與該社區、單位、有關社會團體之間關系的書面材料,并說明推薦理由。
非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簽名的《受托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報酬的承諾書》。
7.委托公民代理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及責任
1.訴訟權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和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及撤訴的權利;
(2)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和答辯及提起反訴的權利;
(3)有申請訴訟保全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需提供擔保,并依法交納有關費用。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需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保全遭受的損失;
(4)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6)有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權利;
(7)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實施的權利;
(8)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9)有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調查令,由持令律師在人民法院調查令授權范圍內向接受調查人調查收集證據;
(10)訴訟中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和申請重新鑒定、勘驗、補充調查的權利;
(11)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12)有請求法庭主持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13)有查閱庭審筆錄并要求補正的權利;
(14)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外,經法院許可,有查閱、復制本案訴訟材料和文書的權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的權利。當事人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有錯誤的,應在民事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或民事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該裁判結果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三十日。上訴狀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
(16) 有申請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如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在申請執行時,可能存在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財產不易或依法不能處理變現等導致的訴訟權益不能及時兌現的風險,申請執行人應盡可能準確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行蹤,以及被執行人的財產證據或者線索,以最大限度實現債權;
(17)有申請再審的權利。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訴訟義務、責任及風險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
(2)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的義務;
(3)向法院提供證據的義務;
(4)按時到庭參加訴訟的義務;
(5)服從法庭指揮,遵守訴訟秩序的義務;
(6)按規定簽收判決書和裁定書的義務;
(7)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義務。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反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
對不履行訴訟義務,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分別采取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雙方當事人以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方式,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經查明屬于虛假訴訟的,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其請求,對虛假訴訟參與人,可以適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將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4.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裁定結果,將面臨以下風險:
(1)給付義務增加的風險。未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支付遲延履行金;
(2)被限制消費的風險。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限制范圍包括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購買不動產、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九大類;
(3)被納入失信名單接受信用懲戒的風險。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備一定情形的,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由相關單位依法對其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等方面進行信用懲戒,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4)被司法拘留、罰款的風險。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將被處以個人十萬元以下、單位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
(5)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五、律師調解
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訴前、一審、二審、執行階段愿意進行調解的,均可以通過本院委派、委托杭州律諧調解中心駐本院律師調解工作室,由調解律師進行訴前、庭前、執行階段調解解決糾紛。
家事糾紛、權屬及侵權糾紛、商事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等優先適用律師調解。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調解律師由杭州市律師協會理事或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執業8年以上的資深律師擔任。
法院委派、委托的調解案件不成功的,目前不收費。
調解成功的,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訴訟費免除;調解成功的,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經法院確認的調解結果同樣具有司法強制力,訴訟費減半。
六、訴訟材料的規格要求
1.規格:訴訟材料的紙張大小為A4(210×297毫米),左側應留邊2.5厘米作裝訂線;證據材料應按清單順序裝訂成冊。
2.份數:訴訟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還須按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3.書寫要求:必須用墨水筆(黑色、藍黑色)書寫或打印。
4.證據材料為外文的,必須提交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
七、其他
訴訟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尊重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有涉案反映的,可通過正常途徑公開進行。不得通過法院外部或內部人員,以打聽案情、轉遞材料、說情打招呼、提出實體處理或傾向性意見等形式對案件審判、執行工作施加不當影響。
如存在上述干預審判的行為,法庭將記錄在案,向其他當事人公開,并依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