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費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 勞辦發〔1995〕96號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費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
勞辦發〔1995〕96號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退休工人追索醫療費爭議是否受理的請示》(浙勞仲〔1995〕3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職工退休后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單位履行的勞動義務是退休后享受醫療待遇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仍由本單位支出的情況下,退休人員向本單位追索醫療費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勞動部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