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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部分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2021-05-13

關于發布部分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為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進一步分散各類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部分特定從業人員的工傷權益保障,探索新型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以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8〕85號)等相關規定,我局起草了《關于部分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附件:關于部分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意見征求時間:2020年5月12日至6月12日
意見反饋電話及傳真:87258525
通訊地址:杭州市解放東路18號市中心D座1814室


關于部分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進一步分散各類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部分特定從業人員的工傷權益保障,探索新型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以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8〕85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對象)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統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以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其使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男未滿65周歲,女未滿60周歲(以下稱“超齡人員”)、職業技工院校統一安排學期性實習且年齡不小于16周歲的實習學生(以下稱“實習生”),可按本辦法規定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具備在杭納稅繳費主體資格條件的平臺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接受從業者注冊并接單,對通過平臺接單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以平臺企業名義提供送餐、網約車、即時遞送(快遞)勞務,未與平臺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以下稱“新業態從業人員”),平臺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為其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參保,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省出臺實施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政策的,從其規定。
建筑(設)工程項目招用符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仍按省、市關于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不適用單項參保對象)任何單位(組織)不得為非本單位(組織)使用人員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也不得將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為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參保登記)超齡人員、實習生和新業態從業人員(以下稱“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向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經營場所地)所在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負責,特定人員個人不繳費。
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管理。
第五條(承諾制度)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申請辦理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應以電子或紙質形式提交遵守工傷保險制度和本辦法相關規定、履行告知參保人員有關工傷保險權利義務等事項承諾(參見附件文本),違反承諾事項或作出虛假承諾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保險生效與終止)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在稅務部門規定征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工傷保險從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參保登記次日起生效。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辦理停止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從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的次日起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按本辦法規定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實施補登記和補繳工傷保險費(辦理參保登記后應繳未繳的除外),也不退費(應征數據核定有誤或重復扣款情況除外)。
第七條(繳費標準)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按月繳納,繳費基數統一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基準費率統一為1.0%并按照《杭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辦法》實行浮動管理。
特定人員工傷保險費每月應繳費額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稅務征收機關負責征收。
第八條(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及基金責任)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適格主體在規定時限內向受理參保登記的區或縣(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社保部門辦理特定人員工傷認定相關事項時,應審核其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
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因工受傷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以外的各項材料。新業態從業人員申請工傷認定時,還應提供受傷時正在履行平臺訂單任務的證據(明)材料。
特定人員工傷認定文書應載明參保單位和人員類型;實習生工傷認定文書應載明其參保單位、所屬學校。
原已罹患職業病的超齡人員和新業態從業人員不應在參保的工作單位以相同職業病申請認定工傷,從業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的新發職業病情形除外。
第九條(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處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發傷殘津貼,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在其基本養老金基礎上進行補差發放傷殘津貼。
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特定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參保單位或工傷人員要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同時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由工傷人員近親屬選擇工傷保險或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辦理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手續后未在稅務部門規定征期內繳納當月工傷保險費的,在參保登記次日至費款繳納當日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負擔。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繳納登記之月起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之日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用人單位義務和承擔的待遇處理)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在工傷治療期或雇傭期、用工協議期、服務期、實習期滿后仍需要繼續工傷治療且未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受到傷害時工作單位(機構、組織、平臺企業)應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其他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與參保人員按照相關協議的約定協商解決,也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多重用工關系的參保與責任處理)特定人員在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從業的,各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可按本辦法規定分別為其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由受傷時工作單位或履行訂單任務的平臺企業承但工傷保險責任。新業態從業人員同時接送多個平臺訂單且難以確定責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單確定平臺責任。
第十二條(辦理人員減少的繳費規定)用人單位或平臺企業辦理特定人員工傷保險單險種參保減少當月應當繳納當月的工傷保險費。
第十三條(因工死亡停止繳費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特定人員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在其死亡當月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四條(參保關系與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自愿為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為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且被認定為工傷后,如果被依法確認雙方構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責任與違規處理)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應當規范用工管理,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教育和崗前培訓,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應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健康權益。
鼓勵用人單位和平臺企業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為從業人員提供更好保障。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行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責任部門)人力社保、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辦法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基金賬戶設立)按本辦法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和工傷保險費征收機關分別設立“實習生和超齡人員工傷保險費”、“新業態人員工傷保險費”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碼分別為2850800(實習生和超齡人員工傷)、2550999(新業態工傷);稅務方代碼分別為1020401012330006(實習生和超齡人員工傷)、1020401012330007(新業態工傷)。
第十八條(其它)本辦法試行期間,對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業務實行單列管理,每年對政策實施和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專項統計和分析評估,根據分析評估情況可適時調整適用范圍對象,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以保證試行工作安全平穩有序開展。
按本辦法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核定待遇時涉及本人工資標準的,統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時間從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未參加工傷保險(包括受傷時未辦理參保登記)的特定人員且不屬于勞動關系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和本辦法。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范圍。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執行,試行期限為2年,法律、法規或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我市過去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在本辦法施行后發生的因工傷害被認定工傷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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