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后撤訴,仲裁裁決何時生效,何時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法釋〔2000〕18號)“第一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以民事裁定書送達(郵寄、電子)給當事人之日起仲裁裁決生效,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裁決書履行期限內(7日、10日、15日、等等)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