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制度切實減輕群眾就醫負擔的通知 浙醫保聯發〔2021〕1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制度切實減輕群眾就醫負擔的通知
浙醫保聯發〔2021〕1號
各市、縣(市、區)醫保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局):
為深入貫徹《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通過精準施策、精準管理、精準保障,減輕重特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夯實市級統籌。大病保險以設區市為單位,執行統一政策體系、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承辦機構、統一基金管理,實行基金統收統支。
二、適當提高大病保險待遇。以設區市為單位,大病保險起付線原則上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達到70%的不得提高。
三、完善診療項目管理。根據我省大病疾病譜變化情況,結合大病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將大病診療亟需、臨床效果明確、治療費用較高的部分診療項目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大病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管理規范由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實施。
四、適當提高困難群眾保障服務水平。醫療救助對象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一半,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已達到80%的不得提高。發揮惠民醫療機構功能,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必要的、基本的醫療服務。
五、加強組織保障。完善大病保險制度關系廣大參保群眾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在落實大病保險待遇的同時,要確保基金運行平穩可持續。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著力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確保財政補助撥付到位。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抓好大病保險基金籌資、待遇落實和管理服務,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平臺做好宣傳引導,加強輿情監測,合理引導預期,做好風險防范,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