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抗擊新冠肺炎醫務人員,下班在家短暫休息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休息期間隨時接受患者電話問診,能否認定為工傷?
問:連續抗擊新冠肺炎醫務人員,下班在家短暫休息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休息期間隨時接受患者電話問診,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連續抗擊新冠肺炎醫務人員,下班在家短暫休息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休息期間隨時接受患者電話問診,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連續抗擊新冠肺炎醫務人員,下班短暫休息期間隨時接受患者的電話問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是在維護公共衛生利益,更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一種延申。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