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0〕13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0〕13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浙江實際,在確保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及職工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社會保險基金正常運行的前提下,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具體為:對中小微企業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屬期,下同)、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對企業(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
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參照大型企業執行。
二、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具體名單和執行標準,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參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廳、省醫保局會同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確定;在各地參保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醫保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提出后,報當地政府批準。各地必須嚴格執行企業劃分標準,不得自行調整范圍。
四、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企業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各地仍按現行辦法操作。其中3月份社會保險費申報期調整至3月16日-3月31日。
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單位代扣代繳。參保職工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額據實記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個人賬戶中應由單位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
六、各地要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已出臺的要按本通知調整。對2020年的基金收入預算,可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各市縣政府要切實承擔社會保險主體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各地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精心組織、統籌實施各項政策,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要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政策公開、透明、有序實施到位。要運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增強企業發展的信心,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里報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