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在裁判中統一貸款利率計付標準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下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統一全省法院相關裁判表述,結合審判工作實踐,通知如下:
一、相關裁判內容應當包括計息基數、計息期間、計息利率三項要素。合同對利率有明確約定且在法律規定范圍之內的,從約定;無明確約定的,可以參照以下表述結構“以***元為基數,支付自****年**月**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適用范圍不限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提及的借款合同糾紛,還應包括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類型。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判決已生效的案件,無需變更文書主文表述,可在執行階段一并處理;本通知施行前已經作出的一審判決,主文表述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二審可作改判處理,但該類案件不認定為瑕疵案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