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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民二〔2020〕1號
2020-02-13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間題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民二〔2020〕1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我庭經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了《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F印發給你們,供審判中參考。實踐中如遇到新的問題,請層報我庭。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2020年2月13日


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各類商事糾紛,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如何把握處理原則?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強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故對因此不能覆行合同的當事人而言,屬于《民法總則》和《合同法》所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商事糾紛的處理中,既要體現鼓勵交易的原則,維護交易安全,穩定交易預期,嚴格合同解除的條件,防止違約方濫用不可抗力抗辯,損害守約方合同利益,又要貫徹公平原則,綜合考慮疫情對于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要加強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互讓互諒,合理分攤損失,共度時艱。
2、當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新冠肺炎疫情雖屬不可抗力,但并非對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構成阻礙。對于在疫情發生前簽訂的商事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結合合同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屆滿的時間節點、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約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疫情對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做出處理:
(1)疫情對合同履行沒有影響的,應當按約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對合同履行雖有一定影響,但未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導致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的,應當鼓勵交易,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變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勢和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疫情對合同履行有重大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適用公平原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規定予以處理。
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各級法院可參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6條的精神,在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明顯不能成立時,注意做好相關釋明工作,盡量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當事人訟累。
3、在本次疫情發生后訂立的合同如何處理?
對于本次疫情發生后訂立的合同,可以推定當事人在締約時,對疫情這一特定事件及其變化和后果已有預判,故原則上對當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主張不予支持。
4、疫情發生前后,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疫情發生前已經遲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發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員管制、未能如期復工等客觀原因導致遲延履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減輕或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遲延履行對合同相對方合同目的實現沒有實質性影響,合同相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除對方當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責任。債務人主張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遲延付款產生的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5、因疫情影響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免除全部責任?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考量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責任。
因受疫情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損失承擔比例。
當事人一方因疫情影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考慮到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快遞停運、人員無法外出等實際問題,在考量通知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有效性時,應當認可以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現代化通訊手段形成的通知效力。
6、處理防疫物資的買賣合同應注意什么?
就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資源訂立的買賣合同,賣方可以履行,但主張因疫情影響增加合同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因受政府調配而廷遲發貨或無法發貨,買方主張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止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舉證證明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8、如何認定非現場的公司決議行為的效力?
根據疫情期間的實際情況,公司采取網絡會議、電話會議等多種形式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認定上述會議所做決議的效力,降低疫情對公司日常經營決策的影響。
9、訴訟保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對涉訴的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不宜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對明確用于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積極保障相關機構、企業正常運轉,全力以赴參與疫情防控。
10、擔保人提出不可抗力抗辯的,如何處理?
擔保人援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抗辯,主張主債務履行不能或遲延履行的原因系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所致的,應審查新冠肺炎疫情對主債務履行的影響。擔保人主張成立的,應相應減免其擔保責任。
11、債權人要求對防疫用品生產企業實現浮動抵押權的,如何處理?
對于生產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的企業以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債權人起訴主張實現抵押權的,應審慎考慮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避免因訴訟造成企業正常生產的停滯。
12、保證期間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保證期間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當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張保證期間中斷、中止、延長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解答,供各地法院參考。如本解答與上級法院的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法院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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