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17〕2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需要,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結合新修訂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規定,我部對《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1999〕20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