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11月,王先生因病住院治療,因2018年11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未到賬(中斷繳費),導致自費7萬余元,出院后,王先生足額繳納了2018年11月份的社會保險費。嗣后,王先生向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申請支付發生的醫療保險待遇,向醫療保障局投訴,均被告知2018年11月份屬于補繳時間段內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權利】
2019年3月,王先生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醫療保障局作出的告知違法,要求責令醫療保障局對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未依法按時足額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嗣后,雙方和解,王先生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王先生獲得了4萬余元醫療保險待遇。
【依據】
《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市區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2017〕6號)第二十二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在符合參保條件后的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后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其中,在職職工由用人單位及時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參保人員當月未繳費的,次月起暫停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已參保的持證人員,自在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證件登記手續的當日起享受有關醫保待遇。
《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市區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2017〕6號)第二十三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或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參保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斷參保后辦理參保手續的,應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以下簡稱等待期)。在中斷參保期間和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造成職工中斷參保的,職工在中斷參保期間及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導致全體職工中斷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用人單位足額補繳所欠職工醫保費的次月起,恢復其單位職工的醫保待遇。
(三)中斷參保的,可按規定補繳中斷參保期間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
補繳時間段內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杭政〔2017〕64號)第十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或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參保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斷參保后辦理參保手續的,應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以下簡稱等待期)。在中斷參保期間和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造成職工中斷參保的,職工在中斷參保期間及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導致全體職工中斷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用人單位足額補繳所欠職工醫保費的次月起,恢復其單位職工的醫保待遇。
(三)中斷參保的,已按規定補繳中斷參保期間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的,補繳年限記錄為繳費年限。
補繳時間段內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