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應征入伍后與企業勞動關系的復函 勞辦發〔1997〕50號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應征入伍后與企業勞動關系的復函
勞辦發〔1997〕50號
廣東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如何認定合同制職工應征入伍后與企業勞動關系的請示》(粵勞關〔1997〕105號)收悉,現函復如下:
職工應征入伍后,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應當與其繼續保持勞動關系,但雙方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中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條款。按照《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對應征入伍的職工,仍應執行上述規定。同時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義務兵優待辦法。
勞動部辦公廳
19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