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杭州市區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辦法》的通知 杭教基〔2019〕5號
關于印發《杭州市區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辦法》的通知
杭教基〔2019〕5號
各區教育局、錢塘新區教衛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發局:
現將《杭州市區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29日
杭州市區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辦法
為切實保障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杭州市區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科學公平安排入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杭州市區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7〕77號)和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相關制度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 積分入學的實施范圍
符合市區義務教育入學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讀小學一年級(以下簡稱入學),適用本實施辦法。
二、積分入學的適用對象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齡兒童,可以申請適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下同)的居住證積分排序入學。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入學年齡。
2.當年市區入學第一批錄取開始前,已持有市區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適齡兒童,不適用積分排序入學,但仍符合在市區入學的條件。
1.適齡兒童本人于當年市區入學第一批錄取開始前取得居住證,但父、母均未在當年4月10日前申請居住證積分。
2.適齡兒童本人于當年市區入學第一批錄取開始后至當年8月31日期間取得居住證的。
三、適用積分的申請和核定
積分申請和核定均按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適用積分入學的適齡兒童,其父、母應提前向居住地積分受理窗口書面提交積分申請,申請時間截至當年4月10日(如4月10日為休息日,則為之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下同)。
(二)此前因其他用途已取得居住證積分且仍有效的,無需重復申請積分,但應在4月10日前向積分受理窗口補充說明積分用于子女入學排序。
(三)在一個區申請取得的居住證積分不適用在其他區入學排序。
(四)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小學錄取工作開始前向本區居住證積分管理部門提取居住證積分信息,內容包括積分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居住證總積分和各項目積分、積分申請日期,以及申請入學兒童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
四、入學報名
持有市區有效居住證的適齡兒童申請在市區入學的,不論是否適用積分管理,均應在規定時間(具體時間以市教育局公告為準,下同)登錄“杭州市小學一年級入學管理系統”(網址:https://xxbm.hzedu.gov.cn)完成入學報名,并按規定到居住地學區所在學校(或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地點)進行信息核驗。
五、錄取安排
(一)錄取排序
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就近(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對當年適用積分入學的適齡兒童以居住地所在學區為單位,按以下規則進行排序。
1.依據入學申請人適用的積分按由高到低順序進行排序,父母雙方申請積分的,取積分高(排序靠前)的一方。
2.積分相同者,按以下條件順序依次確定排序先后位次。
(1)申請人家庭在市區有自購產權住房且實際居住;
(2)本區連續居住時間長;
(3)社會保險積分高;
(4)基礎積分高。
(二)錄取公示
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積分高低,依次安排錄取學校,并公示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申請人對錄取安排如有異議,可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請復核,區教育行政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異議經核實,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調整入學安排。公示結束后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不接受積分入學安排者,視作放棄在市區申請入學,應及時到戶籍所在地入學。
(三)其他持居住證適齡兒童的錄取
區教育行政部門完成積分排序入學后,應根據本地教育資源和招生實際,統籌安排符合在市區入學條件,但不適用積分排序入學,且完成入學報名的適齡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
(四)其他
非常住戶籍兒童在居住地入學,國家和省市另有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