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合同約定期滿后本合同期限自動續延一年的條款是否有效?
答:《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號)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延長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提出其已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否支持?勞動者以延長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否支持?答: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雙方實際履行了該約定的,視為雙方之間訂立了新的勞動合同,因此,延長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應予支持。但勞動者以延長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綜上,勞動合同約定期滿后本合同期限自動續延一年的條款有效,不違反法律規定。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