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部分開放非浙A號牌小型客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通告 通告(2019)100號
為方便市外群眾來杭辦事需要,經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按照“提前報備、次數控制、急事通行”的原則,實施“部分開放非浙A 號牌小型客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便民利民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浙A 號牌的小型客車,因駕乘人員來杭辦事、就醫、學習、開會等,需工作日高峰時段在杭州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可通過“浙里辦”APP、支付寶、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平臺的“非浙A急事通”模塊,提供車牌、姓名及出行事由等信息申請報備,取得“電子通行憑證”。
二、經申請報備并取得“電子通行憑證”后,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錯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和《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錯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定的“錯峰限行”時段、區域內通行。
三、“電子通行憑證”生成后不可撤銷,無論是否實際使用,均計作通行次數之一。每輛非浙A 號牌的小型客車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允許通行的次數不超過12 次(2019 年為6次),每個自然月不超過3次。其中,24小時內在我市“錯峰限行”區域內通行的,計為1次(相鄰的兩個限行時段)。
四、未取得“電子通行憑證”而在我市“錯峰限行”時段和區域內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仍將依法作出處罰。
五、本通告自2019年7月29日起施行,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