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培育支持社會救援力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浙應急救援〔2018〕83號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培育支持社會救援力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浙應急救援〔2018〕83號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健全我省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充分發揮社會救援力量在預防準備、應急搶險救援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浙江是經濟大省,也是受臺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多發,應急救援任務十分艱巨,迫切需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發揮各自優勢,形成統籌協調、有序協作的應急救援合力。近幾年來,我省社會救援力量不斷發展壯大,在夯實應急管理基礎、應對突發事件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成為應急救援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我省社會救援力量依然存在管理不規范、救援能力有限、資金裝備短缺和參與應急救援信息不對稱、協調不順暢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各地各部門加強引導、強化服務,積極支持和規范隊伍建設發展,推動社會救援力量發揮更大作用。
二、發展目標
按照培育、發展、規范、提高的工作目標,以實際需求為導向,結合區域風險實際,以經民政部門登記的形式,積極引導成立和培育發展社會救援力量,促進社會救援力量健康有序發展,成為應急救援中專業救援隊伍的重要補充,形成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格局。2019年,培育5-8支省級社會救援力量并納入省級應急救援力量管理體系,培育不少于100支市、縣級社會救援力量并納入市、縣(市、區)應急救援力量管理體系。2021年,省級社會救援力量達到15支以上,市、縣級社會救援力量達到200支以上,且每個縣(市、區)至少培育1支符合標準的社會救援力量并納入應急救援力量管理體系。
三、基本原則
——積極扶持,加快發展。把培育發展社會救援力量工作作為創新社會治理、轉變政府職能的具體舉措納入重要議事日程。2019年10月底前,制定培育發展規劃,嚴格登記前審查,完善創新指導機制,落實扶持配套措施,為社會救援力量的生存發展和發揮作用提供空間。
——穩步推動,完善機制。制定并落實培育發展社會救援力量的工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推進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推動完善政府領導、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為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依法管理,規范引導。積極推進社會救援力量黨建工作,切實加強黨對社會救援力量組織的領導,2019年底前各市要選條件好的2支社會救援力量建立黨組織,并逐步達到全覆蓋。堅持培育發展與規范引導并重,在培育中規范,在規范中引導,在引導中發展。探索建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評估機制,強化跟蹤檢查和績效評估,完善考評進退機制,2019年9月底前制定相關辦法。
四、落實措施
(一)合理統籌規劃。2019年9月底前,組織開展區域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掌握社會救援力量的基本情況、主要裝備、救援能力,了解發揮作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切實摸清社會救援力量的底數,建立完善社會救援力量數據庫,納入全省各級應急救援綜合指揮平臺。根據轄區風險、應急力量部署要求和社會救援力量的實際情況,統籌專業特長和區域等因素,科學制定培育發展規劃和市級、縣級社會救援力量培育標準,發揮社會救援力量特長優勢,形成多方參與的應急救援體系。
(二)提供服務指導。關注和引導社會救援力量成長,支持將其納入各級各類社會組織服務中心予以孵化培育,積極為社會救援力量提供便利和服務,不斷發展壯大社會救援力量。積極引導和推動社會救援力量依據章程開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通過各種形式搭建多方參與的互動平臺,加強隊伍間的交流、合作,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協會能力建設,積極發揮協會在應急管理部門和社會救援力量間的橋梁作用。建立動態管理制度,指導規范社會救援力量行為,定期進行評估和考核,實行優勝劣汰。
(三)強化一體管理。將社會救援力量納入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培訓體系,組織力量統一編寫社會救援力量基礎培訓施教內容,規范訓練標準。依托現有的場地擴大救援領域的設施建設,搭建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與社會救援力量協同訓練的基地。探索建立政府購置應急裝備提供給社會救援力量用于日常訓練、緊急救援等活動的工作機制及政府應急救援時調用社會救援力量特有裝備的工作機制。將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納入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協調指導社會救援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
(四)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活動的先進個人和集體,形成強大的輿論導向,引導全社會理解、關注、支持社會救援力量。加大對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力度,普及防、抗、救災及安全知識技能,增強社會人員參與社會救援力量的興趣,營造發展社會救援力量的良好氛圍。鼓勵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為社會救援志愿活動提供便利,對支持應急救援志愿活動的單位和組織進行通報表揚。
(五)給予支持激勵。將社會救援力量提供的社會應急救援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和標準。建立社會救援力量應急救援補助機制,支持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服務,對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發生的支出給予適當補償。鼓勵為村(社區)購買社會救援力量應急服務,將應急宣傳和應急技能培訓工作交給社會救援力量承擔。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獎勵機制,通過設立見義勇為獎、慈善獎等多種形式,提高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救援活動的積極性。
附件:省級社會救援力量培育規范(暫行)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省級社會救援力量培育規范(暫行)
1.核心力量方面。隊伍核心骨干人員不少于50人(80%以上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專業救援培訓合格證書),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2.場地保障方面。固定的辦公、器材、訓練等場所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3.主要裝備方面。自有專業裝備總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必須配備運輸保障車輛;租借專業裝備必須能在1小時內調度集結完畢。
4.專業特長方面。社會救援力量應專業能力突出,能在宣傳教育、演練比武、山地水域空中救援等方面發揮作用,與其他救援力量形成互補。
5.管理能力方面。社會救援力量必須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核心人員相對穩定,訓練工作正常開展,實行24小時值守,確保接到調度指令后能隨時趕赴事發現場。
6.救援成績方面。有序參與應急救援,聽從調令,具有跨區域救援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勇于承擔救援重任,在救援過程中發揮實質性作用,成績較為突出,得到政府及相關方面認可。
7.根據應急救援需求或區域布局等因素,省應急管理廳認為應當納入省級社會救援力量的隊伍。
各市、縣(市、區)可參照省級規范要求制定相應的市級、縣級培育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