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住院病歷載明的“治愈”為由,要求剛剛拆除內固定鋼板勞動者勞動能力鑒定?
問:公司能否以住院病歷載明的“治愈”為由,要求剛剛拆除內固定鋼板勞動者勞動能力鑒定?
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綜上,一般行內固定拆除術后的兩個月左右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住院病歷載明的“治愈”為出院依據,通常出院還需要休息,具體以醫院的休假證明為準。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