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通知 浙交〔2019〕95號
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通知
浙交〔2019〕95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生態環境局、建委(建設局)、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垃圾分類辦,寧波市水利局,寧波、舟山、溫州、臺州、嘉興、杭州海事局:
現將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交辦?!?019〕1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設區市要結合行政機構改革,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按照《指導意見》要求,修訂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辦法、制度并重新發布。同一市級行政區劃內的聯合監管制度應當整合,執行統一標準。
二、船舶生活污水監管要求:船舶應當將生活污水進行處理并達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的要求后排放;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將收集儲存的生活污水送交岸上處置。生活污水納入市政管網的,應當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三、船舶含油污水監管要求:上岸的含油污水按照廢水實施管理,處理含油污水及殘油產生的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HW08類實施管理,不得直接排放或直接納入市政管網。
四、船舶化學品洗艙水監管要求:上岸的化學品洗艙水應當由具備相應能力的接收單位接收轉運處置。不能按照廢水實施管理的化學品洗艙水,根據所清洗的化學品屬性分別按照危險廢物或其他固體廢物實施管理。
五、船舶垃圾監管要求:船舶垃圾應做好分類儲存,接收后的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實施管理;貨物廢棄物根據其屬性分別按照危險廢物或其他固體廢物實施管理。
六、相關各部門應當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適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依職責對發現的違法案件進行依法查處。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