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人社發〔2019〕62號
關于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人社發〔2019〕62號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9〕1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就業創業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參與勞動力余缺調劑
該類市場主體應在參加活動后1個月內向市人力社保部門報備達成就業意向名單,每年9-10月向市人力社保部門申請一次性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勞動力余缺調劑一次性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申領名冊(附件1);
(二)失業職工等重點人群(指單位就業轉失業人員、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殘疾人、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證明。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在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其他申請資料和資金撥付按《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區促進就業創業補助和社保補貼辦法>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25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
區人力社保部門對審核通過的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出具《市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格認定表》或《市區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格認定表》。市人力社保部門定期對區人力社保部門貼息資格認定審核情況進行抽查。
對勞動者按《關于印發<市區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261號)文件第二十五條規定通過互聯網方式獲得小額經營類貸款,或未經貼息資格認定直接在經辦銀行獲得小額經營類貸款,符合相關規定的,貼息受理機構調整為放貸銀行所在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
由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動員銀行和擔保機構報名參加綜合評定,組織各區聯席會議辦公室評分。達標的銀行和擔保機構獲得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資格。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對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下達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給予獎補,獎補按[該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當年新發放(擔保)創業擔保貸款金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當年新發放(擔保)創業擔保貸款金額]×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1%計算;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取消其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資格,貼息政策享受期未滿的借款人可向其他經辦銀行或繼續向其申請續貸至期滿。
三、支持創業基地建設
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由各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推薦,市人力社保部門組織認定,每年認定一次。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門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部門定期組織復審,對未通過的予以摘牌。
各縣(市)認定的縣(市)級創業陪跑空間,須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對其中符合市級創業陪跑空間認定條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查后予以認定。
四、實行常住地就業援助
符合條件的已在市區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的非市區戶籍失業人員,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證》標注的現居住地址所在社區(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具體辦法按市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有關規定和“最多跑一次”服務指南執行。
上述經認定的非市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在市區就業創業期間可同等享受市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政策,具體辦法按市區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規定執行。
符合條件的非市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證》標注的現居住地址所在社區(村)人力社保室申報靈活就業,并按規定報告就業狀況、申報補貼;申報期內《浙江省居住證》標注的現居住地址變更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原社區(村)人力社保室,原社區(村)人力社保室將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后,非市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可向標注的現居住地址所在社區(村)人力社保室報告就業狀況、申請補貼。
五、完善就業創業補助和社保補貼的相關管理規定
未經工商登記注冊的各類辦事處不能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自主創業社保補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東)人數超過3人的經營實體,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和自主創業社保補貼的人數合計不超過3人。
高校畢業生到300-1000人的中小微企業就業申領就業補貼的,用人單位為其首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須在2018年10月1日后。
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用工社保補貼,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社保補貼,用人單位招用隨軍家屬、退役士兵一次性用工社保補貼的受理機構調整為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
杭人社發〔2016〕25號文件中“單位要辦理注銷(或歇業)的,須在注銷前申請享受政策”的規定,調整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的各類就業創業補助和社保補貼,應當撥付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單位申請享受各類就業創業補助和社保補貼,應在資金撥付時確保其基本賬戶處于有效狀態”。
六、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
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注冊地在杭州市區范圍的困難企業向注冊地所在的區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培訓申請,并按要求在職業能力建設系統上進行辦班備案,經區人力社保部門審核通過后組織開展培訓。取得相應證書6個月內,企業在職業能力建設系統上提交補貼申請,并按要求將所需材料提交至區人力社保部門,由區人力社保部門進行補貼初審。初審完成后,區人力社保部門向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提交《杭州市用人單位自主培訓補貼申請表》和《杭州市職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用人單位)》,并做好初審材料存檔。申報材料、所需表格、補貼標準、核撥程序按《杭州市職業培訓補貼(資助)實施辦法》(杭人社發〔2016〕27號)執行。如政策調整的,按新政策執行。
“在崗培訓”指的是由企業組織的、針對本企業在職職工開展的崗位技能培訓,不含崗前技能培訓、轉崗技能培訓、企業技能人才評價。
七、加強失業人員培訓
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的,取得相應證書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申報材料、補貼標準、核撥程序按《杭州市職業培訓補貼(資助)實施辦法》(杭人社發〔2016〕27號)和“最多跑一次”服務指南執行。
杭州市戶籍的就業困難人員,在人力社保部門認定或認可的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按規定完成培訓的且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取得證書3個月內(以證書上發證時間為準),向戶籍地所在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書復印件和《杭州市就業困難人員生活補貼申請表》(附件3)。
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的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培訓情況、培訓時長(天數)、培訓期間領取失業金情況進行核實并確認,符合條件的,核算補貼金額并簽署審核意見。
主城區人力社保部門向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提交《杭州市就業困難人員生活補貼申請表》復印件(原件由初審部門存檔,下同),其余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向當地人力社保局提交補貼申請表。申請人在取證后(以證書上發證時間為準)12個月未提交申請的(以申請表上“申請日期”為準),視同放棄該權益。
八、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
將基層人力社保管理類崗位調整為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協理、就業援助、用工監測統計等;將基層民政助老助殘服務類崗位調整為社區(行政村)助老服務、助殘服務;將基層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服務類崗位調整為社區(行政村)保安、保潔、保綠、居民活動室服務、物業維護、護林防火等。
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出現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與非承接公益性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等就業情況或不符合上崗條件的,應退出公益性崗位。
九、保障困難家庭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中失業登記滿6個月的人員,可在本通知實施之日后申請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受理時市區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申請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明,向戶籍或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證》標注的現居住地址所在社區(村)人力社保室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見附件2)。社區(村)人力社保室、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含公示7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初審、復核工作。資金直接撥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十、繼續實施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自2018年1月1日起,繼續對我市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實施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具體辦法按照《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關于對杭州市區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20號)規定和“最多跑一次”服務指南執行。
本通知自2019年3月6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新老政策銜接期間,按照有利于相對人原則,參照本通知執行。
各區、縣(市)按現行政策體制承擔所需經費。臨安區、各縣(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補充規定。
附件: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