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前過渡期內有關工作的通知 浙經信輕紡〔2018〕207號
關于做好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前過渡期內有關工作的通知
浙經信輕紡〔2018〕207號
各市經信委、公安局、質監局、市場監管局: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國標)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電動自行車產品由生產許可制轉為強制產品認證管理(3C認證)也將開始執行。為維護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新國標的順利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對電動自行車實施新國標和3C認證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做好新國標實施前過渡期內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產品公告、登記上路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產和銷售
(一)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電動車產品。違反規定的,由質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標準(以下簡稱舊國標),且列入《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允許在本省生產、銷售。
(三)銷售企業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已列入《公告》。因銷售企業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產品標準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冊登記并上道路行駛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企業退貨或者更換。
二、產品公告
(一)新國標實施后,全省繼續實行電動自行車公告管理制度。對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允許在本省生產、銷售、注冊登記和上道路行駛。新的《公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國標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申請。
(三)舊國標已發布的產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廢止,同時禁止生產、銷售按照舊國標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
三、登記和上路
(一)對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購買的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消費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二)備案登記車輛(包括已經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的車輛)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備案登記后,使用期間車輛駕駛人應當戴安全頭盔,不得載人,同時應當遵守非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定。
(三)禁止未經注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車輛列入《公告》的,責令駕駛人補辦注冊登記并依法予以處罰;車輛未列入《公告》且經鑒定屬于機動車的,對駕駛人按照駕駛機動車認定。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新國標查驗車輛,嚴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冊登記。
四、部門職責
(一)各地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管理機制,職能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貫徹落實新國標,多渠道進行政策宣傳和引導。
(二)省經信委負責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制定和《公告》發布。各地經信部門負責新國標的宣傳貫徹,積極鼓勵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引導企業按新國標組織生產和銷售。
(三)質監部門負責生產領域電動自行車等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對無生產許可證或3C認證的企業和產品依法進行查處。
(四)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的質量監督管理,加強流通領域新國標和過渡期政策的宣傳工作。
(五)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的注冊登記、備案登記和道路通行等安全管理。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查處。
(六)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負責協助政府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協助省經信委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七)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負責協助政府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參與對電動自行車等相關產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受理消費者對銷售企業違規銷售車輛等問題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或者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依法提起訴訟。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0月18日